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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买安置房全额入住,房主事后抵押房屋,二审改判排除强制执行

发布者:黄修龙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29日 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细情况

当事人多年前与拆迁安置户家属签订还建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屋总价,签约当日买方足额付清全部购房款项,收款方出具收款凭证,同时出具书面履约承诺书并办理公证手续。房屋建成后通过抽签确定具体房源,2014 年买方收房装修并入住,多年持续缴纳物业费、燃气费,长期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产。2019 年安置房屋统一办理不动产权证,原安置权利人私自将房屋登记至自身名下,仅八天后便与第三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获取借款。因权利人无力偿还借款,第三方起诉并取得生效判决,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随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查封房屋。买方得知房屋被查封后提出执行异议,一审法院以登记抵押权优先为由驳回诉求。买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全面核查全案证据,认定买方在抵押、查封前已签订合法合同、全款付清、长期占有,未过户并非自身过错;抵押权人办理抵押时未实地查验房屋,未尽审慎审查义务,且原权利人先售房后抵押存在明显恶意,最终撤销一审判决,认定买方权利可排除房屋强制执行。


二、律师点评

本案是安置房买卖与不动产抵押权冲突的典型二审改判案例,清晰厘清物权期待权与登记抵押权的权利保护顺位。一审仅机械适用担保物权优先规则,忽略房屋买受人长期居住的生存权益及抵押权人自身过错,法律适用存在偏差。根据执行异议复议相关司法解释,一般不动产买受人同时满足查封前签约、全款支付、合法占有、无过错未过户四项条件,即可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本案中买方购房在先、入住多年,安置房延迟办证属于客观政策原因,自身不存在过错。反观抵押权人办理抵押仅核查书面登记信息,未实地核验房屋实际使用状态,未尽交易审慎义务,应当自行承担风险。法院二审兼顾生存权益优先、诚实信用原则,区分登记公示效力与真实权利状态,纠正一审裁判思路,既保护无过错购房人的居住权益,也提示民间借贷出借人办理抵押前必须实地核查抵押物现状,平衡各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三、相关建议或意见

购买拆迁安置房,合同中明确办证时限、逾期过户违约责任,全程留存转账凭证、入住缴费单据、公证文书。房屋具备办证条件后,持续督促卖方配合过户。出借资金办理房产抵押,务必实地查看房屋居住情况,核实是否存在在先买卖、租赁。遇到卖方先售房后抵押,及时提起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固定长期占有、无过错未过户相关证据,借助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居住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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