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异议申请人(案外人):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案被执行人:钟某,男,汉族,住湖北省。
本院依据生效的(2020)鄂05刑终2**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钟某罚金、追缴没收、追缴退赔案中, 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鄂05**执3**号之二十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钟某相关联的宜昌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天然气有限公司(现为**天然气有限公司)承建的**天然气公司建筑楼项目工程款人民币35万元,案外人**天然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11日公开组织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为大型企业在公司并购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几十万元的资金被异地法院冻结。向律师来回奔走两地法院,奔波几个月,经过多次调解、实地调查、陪同双方当事人、法官现场查看,五次开庭,为该企业挽回了巨额资金,避免了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