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某检刑诉〔2026〕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起,被告人樊某陆续从网上购买射钉枪、射钉弹、钢管等物品,改变射钉枪相关机构使射钉枪可以隔空击发,并加装钢管,使钢珠放于射钉弹之前时,通过击发射钉弹将钢珠射出。经某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改造射钉枪枪口比动能为231.14焦耳/平方厘米,认定为枪支。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到案证明、扣押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马某、马某甲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告人樊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被告人樊某的量刑及是否适用免除刑罚。公诉机关认为樊某非法制造枪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辩护人提出樊某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在校期间获得表彰,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已消除,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法院经审查认为,樊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减轻、从宽处理;但根据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不符合免除刑罚的条件,故对辩护人提出免除刑罚的意见不予采纳,对自首、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樊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樊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樊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律师价值】
陈家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辩护策略与专业的庭审应对。面对非法制造枪支罪的严厉指控,陈律师首先引导被告人如实供述,确立自首情节,并促成认罪认罚,为争取从宽处理奠定基础。其次,陈律师深入挖掘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及在校期间表现良好等酌定从轻情节,有效降低了法官对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在量刑环节,陈律师虽提出免除刑罚的意见未被采纳,但成功促使法院采纳自首与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理想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陈家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