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郑某于2022年3月入职某公司,月工资标准为9000元。2023年,公司因经营困难,累计拖欠郑某工资补助款27000元。202X年7月22日,郑某自愿离职,并出具《离职声明》。离职时,公司向郑某出具《欠条》,确认欠付工资补助款27000元。郑某多次催要未果,委托计金秀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
代理过程与策略:
计金秀律师接受委托后,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证据收集与固定:指导郑某收集了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公司出具的《欠条》、郑某的《离职声明》等证据。
二、法律适用分析:计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主张公司应支付拖欠工资。同时,计律师注意到郑某系自愿离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故在诉讼中未主张经济补偿金,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讼请求。
三、庭审应对:庭审中,公司辩称《欠条》系在郑某胁迫下出具,但未提供证据。计律师指出,公司出具的《欠条》系对自身民事权利义务的确认和处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2025)鄂030X民初9757号的裁判规则,法院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出具的《欠条》系对自身民事权利义务的确认和处分,具有法律约束力,判决公司支付郑某拖欠工资补助款27000元。
律师价值:
计金秀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成功以《欠条》为据主张工资债权,并合理放弃了不符合条件的经济补偿金请求,为郑某快速、高效地争取到全部拖欠工资27000元。
计金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