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22年5月入职某餐饮店,月工资标准为3285元。2023年9月,餐饮店未支付王某当月工资。王某多次催要未果,于2023年9月16日离职,并委托计金秀律师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要求餐饮店支付拖欠工资7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王某曾于2022年8月离职,于2022年9月25日再次入职。
代理过程与策略:
计金秀律师接受委托后,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证据收集与固定:指导王某收集了劳动合同、工资表、银行流水、考勤记录、与经营者沟通催要工资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二、法律适用分析:计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主张餐饮店应支付拖欠工资。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主张王某因餐饮店未缴纳社会保险而离职,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应获得经济补偿金。
三、仲裁时效审查:计律师注意到王某曾于2022年8月离职,于2022年9月25日再次入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计律师判断,王某2022年8月以前的经济补偿金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故在诉讼中仅主张2022年9月25日至2023年9月16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四、庭审应对:庭审中,餐饮店辩称王某2023年9月工资已支付。计律师提交了王某的工资表及银行流水,证明应发工资3285元,已付3195元,尚欠90元,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同时,计律师指出餐饮店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依据(2025)鄂030X民初40号的裁判规则,王某因此离职,符合经济补偿金条件。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资表,应发工资3285元,已付3195元,尚欠90元,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餐饮店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王某离职后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但王某2022年8月以前的经济补偿金请求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餐饮店支付2022年9月25日至2023年9月16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6500元。
律师价值:
计金秀律师通过精准的仲裁时效审查,避免了因超时效而败诉的风险,为王某争取到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6590元,体现了律师在程序法适用上的专业能力。
计金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