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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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中的非婚生子女同样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发布者:张峰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9日 306人看过 举报

2026-08-19

律师观点分析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中的非婚生子女同样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原告王玲(化名)与被告李欣(化名)开始同居生活,2023年10月17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取名李丹(化名)。出院第三天,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生气离家出走。无奈原告搬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被告未尽法定抚养义务,孩子完全由原告及家人抚养长大。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1.判决非婚生女李丹由原告抚养;2.判决被告每月15日前支付李丹的抚养费1500元一直支付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3.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李丹自出生之日起至本案起诉之日止的抚养费465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律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调解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欣自愿同意非婚生女“李丹”由原告王玲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每月600元,自2026年7月份开始,于每月15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直至非婚生女“李丹”年满十八周岁止;

二、被告李欣享有对非婚生女“李丹”的探视权;

三、被告李欣需配合原告王玲办理非婚生女“李丹”姓

名变更;

四、原告王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孩子长期跟随原告和其家人生活,生活环境稳定,孩子离不开原告和家人。如果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会造成伤害。因此,孩子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是孩子的父亲长期未尽法定抚养义务,应依法承担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原被告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非婚生女与他们的血缘关系无法改变,原被告应当承担父母的法定义务,将孩子养大成人。因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中的非婚生女同样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文中当事人名字均为网络化名)

张峰,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文化促进会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420********5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
1370420********55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