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类型】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件背景】
2022年6月,原告(曾某)在为被告(黄某)承包的装修工程进行砌墙施工时,从工作台跌落导致双腿受伤,被诊断为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经司法鉴定,原告损伤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评定为240日,护理期评定为90日,营养期评定为90日。
原告于2023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55,936.81元,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究竟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这一法律关系的定性直接决定了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比例的高低。若认定为雇佣关系,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被告将面临高额赔偿。若认定为承揽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定作人仅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时承担相应责任,被告的赔偿责任将大幅降低。
【易媚媚律师的工作与作用】
易媚媚律师接受被告黄锋英的委托后,围绕“承揽关系”这一核心抗辩方向,开展了以下关键工作:
1.精准梳理证据链条,夯实承揽关系的事实基础
易律师全面梳理了原、被告自2020年以来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从多个维度论证双方系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结算方式:双方按砌墙平方数进行一次性结算,而非按日计酬——符合承揽合同“交付工作成果”的特征;
工具提供:砌墙所需的灰铲、冲击钻等工具由原告自备,而非由被告提供——符合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的特征;
管理方式:原告进场后,砌墙人员的人数、工作时间、工程量均无须经被告同意或向被告报告——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关系;
交易历史:自2020年起,被告即将砌墙项目交由原告完成,一直沿用同样的合作模式,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
2.厘清主体身份,精准锁定责任主体
原告主张被告系肇庆市柚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试图将责任主体指向公司。易律师通过梳理证据,明确指出:涉案砌墙项目系被告以个人名义交由原告完成,结算款亦由被告个人账户支付,与公司无关。这一论证有效避免了将公司财产纳入赔偿范围。
3.援引《民法典》相关条款,构建法律抗辩体系
易律师在庭审中系统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七十二条、第七百七十四条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并结合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关于定作人责任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法律抗辩体系:
首先论证双方为承揽关系,排除雇佣关系下的无过错赔偿责任;
其次指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无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仍违规操作,对自身损害存在重大过错;
最后主张被告即便存在选任过失,也仅应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4.逐项核减原告损失,压缩赔偿基数
易律师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进行了逐项审查和质疑,尤其在以下项目上有效压缩了赔偿基数:
护理费: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计算标准提出异议;
交通费:指出原告未提交相应支付凭证;
营养费:对金额提出合理质疑;
精神抚慰金:主张20,000元过高。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易媚媚律师关于双方系承揽关系的核心辩护意见。
判决认定:
法律关系:原、被告之间为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责任划分:原告对自身损害承担80%的主要责任,被告承担20%的次要责任;
赔偿金额:原告总损失认定为344,186.81元,被告仅需承担20%即68,837.36元,扣减已垫付的20,000元后,实际只需再赔偿48,837.36元。
【案例价值】
本案充分体现了易媚媚律师在人身损害、劳动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精准的法律关系定性:通过扎实的证据梳理和法律论证,成功将案件定性为承揽关系,从根本上改变了责任承担方式;
有效的责任比例控制:将被告的赔偿责任从原告主张的355,936.81元降至实际支付的48,837.36元,减少赔偿金额超过30万元;
严谨的证据审查能力:对原告各项损失主张进行逐项质证,有效压缩了赔偿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