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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信息的刑事边界——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实录

发布者:孙峥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29日 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六月,第五法庭。

原告是深圳一家做智能制造的科技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被告是该公司前首席算法工程师(以下简称"梁某")。旁听席上坐了不少人,多是圈子里的从业者,来看热闹,也来看结果。

辩护律师孙峥翻开卷宗,等待开庭。

一、起因

梁某在A公司工作七年,主导开发了其核心产品的路径规划算法模块。这套算法是A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公司与多家头部制造客户的合同,都建立在这套系统的性能优势之上。

2022年底,梁某提出离职。

离职后不到三个月,他加入了一家刚成立的初创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担任技术合伙人。B公司随即推出一款工业调度系统,在深圳本地市场快速拿下几个A公司原有客户。

A公司技术团队拿到B公司的产品演示材料后,当场判断:核心逻辑与自家算法高度相似。

A公司随即向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报案。

二、侦查

警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两套系统的源代码进行比对。

鉴定结论显示:

·B公司产品中,涉案模块与A公司"智驱系统"路径规划模块的代码相似度达73%

·部分函数命名、注释风格、变量结构与A公司内部代码库高度一致,包含明显的个人编码习惯痕迹;

·梁某离职前两周,其公司账号存在大量非常规文件访问记录,涉及核心代码目录。

此外,A公司提交了与梁某签订的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均在有效期内。

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梁某提起公诉。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损失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十年。

本案中,检察院委托评估机构测算A公司损失:逾两千三百万元

三、庭审

第一个焦点:涉案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公诉人主张,A公司对涉案算法采取了严格保密措施,该信息具有商业价值,符合商业秘密的认定条件。

孙峥提出异议。

他调取了A公司在多个技术论坛和行业展会上发布的技术白皮书,逐页翻出其中涉及路径规划算法的描述段落,指出部分核心技术特征已被公开披露,"既然公司自己对外公开过相关原理,这部分内容是否还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信息,需要重新界定。"

法庭随即要求公诉人就披露范围作出说明。

这一轮,孙峥没有全面否定商业秘密的认定,而是精准切割——哪些部分可能已落入公知领域,哪些仍属秘密,要区分清楚,不能一刀切地全部计入损失。

第二个焦点:梁某是否实施了"披露、使用"行为?

公诉人出示了梁某离职前的文件访问日志,以及B公司产品代码的相似度鉴定报告。

孙峥逐条质疑:

"访问日志只能证明梁某访问了相关目录,不能证明他复制或带走了文件。卷宗中没有任何取证记录显示其个人设备中存有A公司代码。"

他继续道:"代码相似度73%,鉴定报告本身注明了误差区间,且鉴定对象是整体系统,并未逐模块拆分比对。相似的部分,是否全部属于涉密内容,还是包含了行业通用算法框架?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

公诉人一时语塞。

鉴定报告确实未作模块区分,这是侦查阶段遗留的漏洞。

第三个焦点:损失金额是否成立?

检察院援引的损失评估报告,以A公司被B公司抢走的合同金额作为主要计算依据。

孙峥提出:客户流失有多重原因,不能将全部业务损失归因于商业秘密侵权。他提交了A公司同期的产品投诉记录和客户反馈材料,显示部分客户转单,与A公司自身的售后服务问题有关,并非完全因B公司的竞争所致。

"损失认定必须有因果关系,"孙峥说,"不能把竞争失利的账,全部算在被告头上。"

四、梁某陈述

梁某承认,离职前他确实访问过核心代码目录,但否认复制带走。

他说,加入B公司后,他是凭记忆和多年积累的技术经验重新设计了算法框架,"工程师做了七年,这些思路已经是我自己的东西了。"

孙峥在辩护词里引用了这一陈述,同时也直接告诉法庭:

"被告的技术能力与其在A公司的工作经历密不可分,这一点无可回避。但刑法保护的是具体的、可识别的秘密信息,而不是工程师的知识积累和职业经验。两者之间的边界,正是本案需要厘清的核心问题。"

五、判决

两个月后,判决书下达。

法院认定:

·涉案算法的部分内容因已对外披露,不属于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予以排除;

·梁某利用在职期间掌握的非公知技术信息,在B公司产品开发中实质性使用,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综合损失扣减,认定实际损失860万元

·鉴于梁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B公司被判令停止使用涉案技术模块,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孙峥律师庭后简短回应: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辩护的核心在于三个层次的审查:

第一,秘密性的边界。权利人是否真正采取了保密措施,涉案信息是否已进入公知领域,不能由权利人单方认定。

第二,行为的认定。访问不等于窃取,相似不等于复制,鉴定结论需要具体到模块,而非整体类比。

第三,损失的因果链。商业竞争中的客户流失,成因复杂,不能将所有损失不加区分地归入侵权后果。

"技术人员跳槽再创业,是市场常态。刑法的边界,应当精确划定在具体秘密信息的非法使用上,而不是惩罚一个人带走了自己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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