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春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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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敲诈勒索案辩护案例

发布者:于春晓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09日 24人看过 举报

2026-06-09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被告人A通过网络结识被害人B。A虚构“拍摄不露脸私密照片、视频可获取报酬”的事由,诱骗B在其车辆内拍摄私密影像。随后,A谎称车辆行车记录仪已拍摄到B的面部及拍摄全过程,以对外传播上述影像相要挟,向B勒索人民币3000元。

经查,被告人A此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24年3月4日刑满释放。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次实施本案犯罪,依法构成一般累犯。案发后,涉案赃款3000元已全部追缴并发还被害人B。

本案经侦查、审查起诉后移送人民法院审理。诉讼过程中,被告人A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审理终结,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A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二、律师点评

1. 从定罪层面分析,被告人A以曝光他人私密影像为要挟,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3000元,已达到山东省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 从量刑层面分析,被告人A属于一般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本案存在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构成坦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真诚悔罪;案发后全额退赔赃款,有效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

3. 法院综合考量全案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各项量刑情节,结合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作出判决,定罪准确、量刑均衡、于法有据。本案也再次警示:刑满释放人员更应恪守法律底线,二次犯罪将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三、法律建议

(一)对违法犯罪行为人及家属

1.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以威胁、胁迫、曝光隐私等方式勒索他人财物,无论金额大小,均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务必严守法律红线。

2. 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员,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构成累犯的,法律明确规定从重处罚,且累犯依法不得适用缓刑,违法代价显著高于初犯。

3. 一旦涉嫌刑事犯罪,切勿逃避侦查、串供毁证。应当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赃退赔、争取被害人谅解。若家属发现亲友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想要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详情,建议第一时间与专业刑事律师沟通并签订委托协议。律师可依法前往看守所会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梳理案件思路,全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依法获得从宽处理,相关流程建议在律师指导下规范完成。

(二)对普通民众(潜在被害人)

1. 强化网络安全与隐私保护意识。网络交友、网络兼职需提高警惕,不轻信陌生网友“高薪拍视频、拍照片”等虚假利诱话术;坚决拒绝拍摄、向他人提供个人私密影像、照片,从源头规避风险。

2. 遭遇敲诈勒索,坚决拒绝私下妥协。若被他人以隐私、把柄等威胁勒索,不要因恐惧隐私泄露而隐忍、私下转账。第一时间固定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转账截图、影像资料等全部证据。

3. 第一时间报警维权。遭遇不法敲诈后,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借助公权力打击违法犯罪,切勿纵容不法分子继续实施加害行为。

于春晓,山东沛然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于春晓律师执业以来深耕于劳动争议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领域。个性签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威海
  • 执业单位:山东沛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020********4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山东沛然律师事务所
1371020********46 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