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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这些邀标项目,需要履行认定及报批程序!

发布者:廖华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6日|分类:经济仲裁 |1725人看过


  《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因此,对于国家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而采取邀请招标的,应报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又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是否属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时作出认定。

  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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