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12日,当事人步行通过交叉路口时,被李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碰撞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机动车驾驶人因未避让行人、操作不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
当事人受伤后先后在本地医院、省级专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87天,诊断为多发肋骨骨折、颅脑损伤、骨盆骨折等全身多处损伤,经司法鉴定构成一处八级伤残、四处十级伤残,综合伤残赔偿指数为38%。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2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当事人就赔偿事宜与保险公司协商时,保险公司仅同意赔付30万元,双方就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当事人遂委托刘时雨律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02346.92元。
二、案件难点
本案属于多等级伤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索赔过程存在多重难点:
1. 费用认定争议突出:保险公司对当事人转院至省级医院治疗的必要性提出异议,认为属于自行扩大损失,拒赔转院产生的12万余元医疗费及3.2万元异地就医交通费;同时不认可当事人主张的每月4800元误工费标准,认为当事人已达退休年龄不应支持误工损失;对残疾辅助器具费、营养费等项目也提出大幅核减意见,仅愿意承担总计30万元赔偿。
2. 赔偿份额被压缩:本次事故同时造成案外另一行人受伤,需在交强险20万元赔偿限额内为另案伤者预留40%份额,本案当事人仅能使用交强险剩余的12万元限额,其余损失需在商业三者险项下按责任比例分摊,进一步压缩了赔偿空间。
3. 责任比例争议较大:保险公司主张当事人存在未走人行横道的过错,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应按40%比例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较常规主次责任7:3的分摊比例减少10%赔付额度。
4. 间接损失拒赔抗辩:保险公司认为案件鉴定费、诉讼费属于间接损失,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要求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上述费用。
三、刘时雨律师代理成果
人民法院全面采纳刘时雨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25年6月作出一审判决:
1. 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当事人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19440.77元;
2. 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的医疗费55923.24元;
3. 本案鉴定费2800元、诉讼费4900元均由保险公司承担。
最终赔付金额较保险公司初始协商金额高出11.9万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保障,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赔偿款已按期足额履行到位。
四、律师核心作用
刘时雨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难点制定系统辩护策略,关键工作包括:
1. 医疗合理性专项举证: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转院必要性异议,律师调取了本地医院出具的《转院建议书》,结合当事人颅脑损伤需进一步专科治疗的诊断结论,举证证明转院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同时整理完整的交通费票据、就医行程记录,证实异地就医费用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最终法院支持了全部转院医疗费及90%的异地就医交通费主张。
2. 误工损失完整论证:虽当事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律师调取了当事人受伤前在社区服务站从事后勤工作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流水、单位误工证明,证实当事人确有固定劳动收入,因事故实际产生误工损失,法院最终按每月4800元标准支持了当事人180天的误工费主张。
3. 责任比例精准抗辩: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40%自行责任主张,律师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有过错的,适当减轻机动车方责任”的规定,提交本地近2年10份同类主次责任案件生效判决,证实司法实践中行人次要责任通常按30%比例承担,该主张得到法院采纳,直接为当事人多争取7万余元赔偿。
4. 间接损失依法主张: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之规定,明确鉴定费属于查明损失的必要支出,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是法定规则,相关主张均被法院采纳,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诉讼相关费用,实现零成本维权。
刘时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