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元峰律师
问题一、公司欠的债,为什么要给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被执行人为单位时,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多种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在公司被执行时,法定代表人会被列为限制高消费人员,限制其进行以下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问题二、如何判断应当采取何种行动解除限制高消费?
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会对法定代表人基本的生活造成严重的不便,那么是否能够解决这一问题,可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排查,逐项进行确认。
1. 判决结果有误,导致公司被执行而限高的,可以依法提起再审,最终如撤销原判决,则执行程序因执行依据的丧失而终结。需要注意的是,提起再审的时效是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再审结果不服的,可以在二年内申请检察院进行民事诉讼监督。再审程序虽然成功率较低,但是仍然属于司法程序范围内的救济途径;
2. 判决结果无误,但是公司在执行阶段开始前就已经注销了,则公司因主体资格的灭失而由股东承担清偿责任,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的,可以依法提起执行异议;(如果法定代表人同时具备股东身份,仍然不能解除限高)
3. 判决结果无误,但法定代表人不是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比如仅挂名,可以在公司合理更换法定代表人,或通过诉讼涤除自己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因不再属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提起执行异议而解除限制高消费;
4. 判决结果无误,但是执行阶段公司进入了破产程序,法定代表人可能因执行终止而解除限制高消费;
5. 判决结果无误,不符合以上情形,但公司债务规模较小的,法定代表人能够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终止执行的,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并向公司追偿相关费用。
上述事项中,提起执行异议以解决相关问题限一次,对异议结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因而需要慎重提起,准备好充分的证据,驳回后难有其他救济途径。
问题三、如果无法解除限制高消费,临时确有消费需求如何办理?
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以上内容供参考,以实际情况和现行法律法规为准。我团队处理成功全国各地多起解限高案件,如有需要可以当面或电话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