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xxx)辽0xxx民初xx号
原告:吕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元峰律师
被告:孙某,女
原告吕某与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xx 年 x月 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吕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 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 98400 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LPR 利息(自 2024 年 1 月 14 日起算至付清之日);3.本案诉讼 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 年 7 月 11 日起,被告以各种名目,向原告陆续借款,并承诺尽快还款。截至目前,原告通 过银行转账至指定账户、微信转账等方式共出借款项 105100 元, 被告共还款 6700 元,目前仍有 98400 元未偿还。后原告了解到, 被告多年来以各种名义向不同的人借款,少则几百元,多 则几十万元,明显缺乏履行能力。被告恶意借款,给原告的正常 生活造成极大不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和自起诉之日起算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后被告始终未予偿还本息,现诉至贵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
协议:
一、被告孙某偿还原告吕殿义借款本金 91400 元,自 2025 年 3 月起至 2025 年 5 月止每月 20 日前偿还 10000 元,余款 61400 元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前还清;
二、若被告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 1130 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 被告负担,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前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