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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

发布者: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4年07月22日 22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原告:深圳A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

被告:石家庄B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

案件起因:

A公司与B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A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B公司则提起反诉。

一审判决:

原告请求:支付工程款790882.44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反诉请求:原告支付违约金711134元,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655175.19元,原告延期交工347天,工期应适当顺延,违约金酌定为工程总价款的2%

二审判决:

上诉请求: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详细案件过程

一、案件起因与诉讼请求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工程变更及工期顺延等问题产生纠纷。

A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B公司支付工程款790882.44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B公司则提起反诉,请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711134元,并要求A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二、一审法院审理过程

证据提交与确认:

A公司提交了《施工合同一》、《施工合同二》、工程结算书等证据,B公司对证据无异议。

双方确认B公司尚欠A公司工程款655175.19元。

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逾期交工。

工期是否应顺延。

违约金金额的确定。

一审法院认定:

原告实际开工时间晚于合同约定,工期应相应顺延。

施工期间存在图纸变更、工程量增加等情形,影响工程进度。

被告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支付工程款,影响原告施工进度。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酌定原告向被告承担工程总价款2%的违约金。

三、二审法院审理过程

上诉请求:

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认定:

双方签订的合同第5.1条约定:“因甲方(B公司)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工期要求,工期顺延”。

被上诉人提交的多份工程签证单、图纸变更单、工作联系单等,上诉人予以认可。

施工过程中存在因图纸变更、工程量增加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形,且存在上诉人未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

上诉人主张违约金数额711134元,已降至工程总造价的5%,但仍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原审法院酌定上诉人承担工程总价款2%的违约金,并无不当。

四、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73.0元,由上诉人石家庄B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五、判决生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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