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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 | 结清小贷公司贷款后却被银行起诉?终让小贷公司偿还不当得利所生之债

发布者:江苏永孚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05月28日|分类:侵权 |80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2017 年3 月, 原告通过被告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某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广东南粤银行)签订《创新易贷个人借款合同》,向广东南粤银行借款73,000元用于购买车辆,并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自2017年4月开始,原告按要求通过被告按月如期向广东南 粤银行还款,并于2018 年11 月14 日结清所有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结清证明》办理了车辆的解押登记手续

2020 年12 月24 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原告返还广东南粤银行借款本金 46,791.76 元及支付截至2020年2月27日的利息38,889.5元、 罚息4,734.77元、复利896.76元,合计56,312.79元,2020 年2月27日之后罚息、复利按《创新易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12.75%计算至付清借款之日止。现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号(2021)粤0891执1327号。2021年10月18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原告下达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原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查封了原告名下银行账户。

原告认为,原告正常还款直至结清,已将所有欠款通过被告归还给广东南粤银行,但被告并未将原告的还款支付至广东南粤银行,从而导致原告被广东南粤银行起诉并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遭受重大损失, 被告应当返还不当得利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6,791.76 元、截至2020年2月2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56,312.79 元,2020年2月27日之后罚息、复利按《创新易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12.75%计算至付款结清之日止。


律师说法: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应返还不当利益给受损失的人。 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

本案中,原告正常还款直至结清,已通过被告将所有欠款归还给广东南粤银行,但被告并未将原告的还款支付至广东南粤银行,从而导致原告被广东南粤银行起诉并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遭受重大损失,被告应当返还不当得利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建议:或意见: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佐以原告提供的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借款结清证明、执行裁定书、照片截图打印件、还款记录等证据,成功维护了原告的个人权益。实践中也应当保留充足的证据,才能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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