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田XX,男,苗族,1974年9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孙X(特别授权),湖南XX律师,执业证号:××。
被执行人:王X,女,汉族,1986年7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辰溪县。
被执行人:陈XX,女,汉族,1986年2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委托代理人:刘X(特别授权),湖南XX律师,执业证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XX与被执行人王X、陈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湘1202民初332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当事人于2023年5月30日自行达成长期履行的还款协议,本案系长期执行案件,需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1202执664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刘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