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潘某2021年与陈某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约》,约定将名下房屋出卖给被告陈某某,陈某某指定李某某作为过户落定人。后潘某和李某某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同日,潘某与陈某某签署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是每日万分之五,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起诉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
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但是陈某某和李某某仅仅支付了部分价款,至今尚欠房屋转让款92万元。经多次催要无果,潘某无奈,只好委托孙律师起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根据上引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庭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陈某某、李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潘某某购房款 920000 元及截止至xx年xx月xx日的违约金 37354.52 元,此后违约金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限被告陈某某、李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潘某某律师费 40000 元、诉讼保全保险费 2235.61 元;
三、驳回原告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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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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