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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两口离婚,公婆起诉支付购房款,法院是否支持?

发布者:李琳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405人看过

2014年5月26日,原告马某、程某老两口购买房产一处,总房价458109元,自该房屋交付后开始装修,且在装修完毕后作为儿子马小某、儿媳刘某结婚的婚房。2018年2月2日老两口提前还清了房贷,办理了房产证,考虑到装修费用及房屋升值因素,现该房产市值估价约80万元。2019年7月3日,老两口与儿子、儿媳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于2019年7月3日一次性把全部房款45.4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卖方,随后,房屋变更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2020年12月8日,小两口离婚,对房产处理达成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马小某所有,马小某需支付刘某现金35万元,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因马小某未能按约付款,刘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由马小某支付刘某房屋分割款35万元,判决生效。

后老两口将儿子、儿媳诉至法院,诉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房产过户,但未支付购房款,因二人离婚分割了涉案房产,要求其按80万元付款。被告刘某辩称合同明确约定以现金方式支付了购房款,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鉴于老两口与儿子、儿媳之间的特殊亲情关系,结合当地风俗习惯,二被告婚后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生活,二原告除工作日外,周末亦在该房屋和二被告共同居住,直至二被告离婚。而双方以45.4万的价格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系出于其他原因考虑,并不是以明显低价进行房屋买卖,故法院确信二原告的待证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应当认定二被告未实际支付45.4万元的事实存在。房屋虽增值,但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8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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