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人朱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起诉。2024年3月12日,朱某明知他人使用其银行卡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然提供银行卡及密码,导致被害人遭受电信诈骗,损失金额高达29万余元,支付结算金额达86万余元。
办案过程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赵德宝到庭参加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朱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朱某自首、认罪认罚,并积极缴纳罚金,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判决朱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罚金已缴纳。
案件分析
本案中,朱某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进行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帮助,其行为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法院在量刑时考虑了朱某的自首、认罪认罚和缴纳罚金的情节,体现了法律对自首情节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则。
律师点评
朱某自首并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表现出了悔罪态度,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辩护人意见的重视和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