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基本信息
地区:河北省沧州市(诉讼地:北京东城区)
案件类型:重大疾病保险理赔纠纷
疾病类型:1型糖尿病性酮症酸中毒
保险金额:20万元(另加特别关爱金4万元)
案件结果:一审胜诉,获赔24万元及豁免后续保费、退还保费3908元
代理律师: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李晓伟律师团队
01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河北沧州王女士为儿子小王投保某汇人寿终身重疾险,保额20万元,另含第10个保单对应日前确诊重疾给付20%特别关爱金(4万元)及保费豁免。“严重1型糖尿病”定义:持续依赖外源性胰岛素180天以上,且须满足至少两个条件——(1)增殖性视网膜病变;(2)植入心脏起搏器;(3)足踝或以上位置单足截除手术。该条款未以加粗、变色等方式突出显示。
2023年7月,小王因1型糖尿病性酮症酸中毒住院,出院后持续使用胰岛素超180天,需终身依赖。申请理赔遭拒,理由为“未达到条款条件”。
02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未达理赔条件:小王仅出现酮症酸中毒,未满足三项附加条件中的至少两项。
条款属于保险责任条款,非免责条款。
已履行说明义务:投保人已在投保单、提示书上签字,回访中表示清楚。
豁免保费时间异议:即使符合重疾标准,也应在2024年2月后确定。
03 李晓伟律师团队代理观点
附加三个并发症条件极大地限缩了理赔范围,不符合医学诊断标准和一般人认知,属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的免责条款。
保险公司未对该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条款未突出显示,电子投保过程中未提示投保人重点关注,违反《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及《保险法》第十七条。
小王已确诊1型糖尿病并持续胰岛素治疗超180天,符合医学标准,应获赔并豁免保费。
04 法院判决结果
北京东城区法院认定:
附加的三个并发症条件属于免责条款,极大地限缩了理赔范围,不符合医学诊断标准和一般人认知。
保险公司未以足以引起注意的方式提示该条款,未就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作出常人能理解的说明,未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小王已确诊1型糖尿病并持续胰岛素治疗超180天,符合理赔条件。判决:某汇人寿支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4万元;豁免自2023年8月起各期保险费,并退还保险费3908元。
05 简评
本案系北京地区1型糖尿病重疾险拒赔典型案例。李晓伟律师团队成功论证“附加并发症条件”属于免责条款且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为当事人全额争取到24万元保险金及保费豁免。法院还明确了保险业务转让后受让方应承担保险责任,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本案由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李晓伟律师团队代理。
李晓伟律师,12年专注保险纠纷解决,累计代理案件超千起,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500+,累计获赔保险金超过6000万元。团队只代理投保人、被保险人案件,不承接保险公司案件,始终站在维权群众一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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