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翠平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市浩信(北京)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公司法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夫妻之间“忠诚协议”效力和仅以违反“忠诚协议”离婚如何认定?

发布者:高翠平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230人看过


夫妻之间“忠诚协议”效力和仅以违反“忠诚协议”离婚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问题,全国各级法院掌握的尺度不一,基本处于“各判各的”局面,迫切需要予以规范。

当初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时,对“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即“夫妻双方签订相关忠诚协议,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赔偿数额过高,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调整。”但由于对该问题的争议过大,起草过程中将其搁置。

虽然“忠诚协议”问题缺乏相关规定,但法官不能拒绝裁判,故目前各地法院裁判不一。有认定“忠诚协议”有效的,也有认定无效的,还有主张“忠诚协议”属于道德、感情范畴的协议,法院不应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一旦法院认定“忠诚协议”有效,当事人就要费尽心思证明对方具有出轨的行为,势必出现捉奸成风的负面社会效应,不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及权衡利弊,我们更倾向于法院对有关“忠诚协议”问题不予处理,此类协议应当依靠当事人自觉自愿的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第二合议庭:《关于2012~2014年离婚案件相关情况的调查分析报告》,载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99~100页。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卷V》 第3165页 观点编号1363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三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5日,法释〔2001〕30号)


  •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是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新增的条款,是关于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法律化,是倡导性条款,体现了我国以德治国方略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贯彻执行。其目的在于倡导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建立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基于该条款的立法背景和立法本意,我们认为,该条款只是以立法形式明确告知社会,我国所提倡的一种婚姻家庭关系,体现的是德治结果,而非法治之标。既然夫妻应相互忠实、相互尊重不是一项法定的权利义务,那么夫妻间一方单独以他方违反该条款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就不能予以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然,如果夫妻一方违反其他法定条款,对他方实施暴力,或有虐待、遗弃等行为,或与他人同居的,他方可以依据其他法定条款和《婚姻法》第4条,合并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8~19页。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