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福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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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对方支付全部的货款和利息,二审驳回对方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发布者:王福宝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7日 8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0 年,B公司与第三人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第三人提供电缆,合同金额583 980 元。后A公司、B公司签订《产品买卖合同》两份,约定A向B出售电缆,上述两份合同总价款1 110 640 元。签订合同后,A按照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到B指定的地点,B公司累计向A公司付款170000 元,后B公司又向A公司付款 30 000 元。尚欠货款 910 640 元。

A公司委托山东璟瑜律师事务所王福宝律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40 640 元及利息;2、判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一、被告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A公司货款 910 640 元;二、被告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A公司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用13 206 元减半收取 6 603 元,财产保全费 5 000 元,共计 11 603 元由被告B公司负担。

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A公司委托山东璟瑜律师事务所王福宝律师,进行二审的答辩,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应对其诉讼主张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中,上诉人主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实际履行主体是C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是由C公司向上诉人支付货款,上诉人第一时间足额转付给被上诉人。对此法院认为,从双方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内容看,并未约定实际履行主体系C公司,而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亦是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货款,在一、二审期间,上诉人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上述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上述主张,法院不予采信。上诉人与C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与被上诉人无关,上诉人不得以此对抗被上诉人,一审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货款910 640 元,并承担相应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上诉人B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3,206 元,由上诉人B公司负担。


王福宝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陆军指挥学院,法律专业,在部队服役十余年,培养了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责任担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泰安
  • 执业单位:山东璟瑜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920********39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公司法、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