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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建设工程专业律师 解答济南建设工程挂靠、转包、工程款纠纷----原告诉称
原告王xx诉称,2007年3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塑钢窗制作安装的协议书,工程结束后经算5#楼塑钢窗工程款为93360元整,除被告陆续支付原告工程款,现拖欠原告工程款49860元未付。原告认为xx小区5#楼工程系被告xx建设工程公司承建的,黄xx系5#楼的项目经理,按法律规定二被告应承担共同支付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49860元及支付逾期滞纳金,并承担诉讼费。
济南建设工程专业律师 解答济南建设工程挂靠、转包、工程款纠纷----被告辩称
被告xx公司辩称,工程是黄xx以公司名义干的,公司没有参与工程,黄xx自己结算工程款,公司没有收取管理费,也未结算工程款,即使原告与被告建立工程部分分包合同,也应由黄xx承担支付工程款,与公司无关。公司未结算工程款,不知道分包情况,公司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也不应承担责任。
济南建设工程专业律师 解答济南建设工程挂靠、转包、工程款纠纷----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16日,原告王xx与被告黄xx签订塑钢窗制作安装协议书一份,内容为:“发包方:xx小区5#楼黄xx,承包方:塑钢窗制作者王xx,为完成发包方承建的xxxx小区5#阳台、窗制作安装工程任务,依据《合同法》及相关建筑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发包方将承建的xx小区5#楼的阳台、窗制作安装工程发包给承包方(包工包料),承包工期为18天(2007年3月底完工)。本工程承包造价为每平方米120元(总承包价按实际制作安装平方米计算,材料为本小区指定的天需牌塑钢材料和1#楼、3#楼相同材料)。二、付款方式:在制作安装时,由发包方付给承包方500-10000元,其余款项制作安装完毕验收合格竣工后,建设方拨款时一次付清。三、质量要求必须达成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四、义务和责任:竣工后扣留保修今壹仟元,在一年内有维修的,随叫随到,进行维修,一年期满后壹仟元付清”。2007年4月18日,被告黄xx向原告王xx出具xx小区5#楼塑窗平方总数证明一份,内容为:“5#楼的塑钢窗的平方总数为柒佰柒拾捌平方米778㎡,5#楼项目部:黄xx”。2008年8月3日,李xx、苏xx对xxxx小区1#、2#、5#楼塑钢窗平方数进行了确认,1#楼1642㎡,2#楼830㎡,5#楼778㎡。5#楼的塑钢窗的总价款为93360元(120元×778㎡),原告王xx自认被告已支付43500元,下余49860元工程款未付。
另查明,xxxx小区由xx市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共4栋楼,分别为1#、2#、3#、5#。原告的证人李xx系该公司聘用的工程技术人员,其证言证明5#与1#、2#性质一样,均由该公司承建,分包给不同的项目经理,5#楼的项目经理为被告黄xx。被告xx公司不认可黄xx是自己公司的项目经理,称黄xx以公司的名义干的,系独立结算,在本次庭审中向法庭提供了一份xx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5日出具的证明,内容为:“证明,xx市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06年承建我公司发包的xx县xx小区1—6#楼,其中5#楼由我公司直接对黄xx结算,未向xx公司支付分文工程款。该栋楼工程款1589400.00元,实际支付1589400.00元。特此证明。”原告王xx质证认为该份证明不真实,对证明不认可,1、以前5号楼工程款支付都是xx公司跟原告进行结算的;2、公司委派到工地的代表李xx在原一审作证时,证明1、2、3、5号楼的结算方式是一样的,所以被告提供的证明不真实,如果被告认为是直接对黄xx结算的,其应该提供详细的单据;原告之所以到xx工地做塑钢工程,是被告委派到工地的代表孙汉云、李xx二人让其去的,工程结束后,李xx还给原告量了平方面积。再查明,2011年xx市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建设工程专业律师 解答济南建设工程挂靠、转包、工程款纠纷----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对于王xx负责xx小区5号楼塑钢窗安装业务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黄xx和xx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拖欠的塑钢窗工程款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证人李xx出庭作证,证明xxxx小区1#、2#、5#楼是xx公司承建的工程,并证明黄xx是5#楼的项目经理。李xx作为xx公司聘用的工程技术人员,亲临施工现场,其证言具有可信性。另外,xx公司提供的xx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中也显示出xx小区1—6#楼是xx公司承建的,根据合同相对应原则及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的法律规定,对于xx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5#楼的工程款直接对黄xx全部结清的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另根据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xx小区5#楼系xx公司所承建,其作为工程的受益方,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其辩称“黄xx系以公司名义干的,与xx公司无关”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经过开发商代表苏xx和xx公司代表李xx共同签字认可,5号楼塑钢窗平方数系778㎡,共计93360元,王xx自认被告已经支付了43500元,下余的49860元,应由被告黄xx支付给原告王xx。被告xx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王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还主张支付逾期滞纳金,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济南建设工程专业律师 解答济南建设工程挂靠、转包、工程款纠纷----裁判结果
一、被告黄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xx49860元。被告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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