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 :济南房产继承、遗嘱继承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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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张某、张某强系夫妻关系。被继承人张某、张某强的父母已去世。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生有三个子女,分别为原告张某1、张某4、张某3。被继承人张某、张某强二人婚后共同共有位于xx县xx镇xx家属院的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鲁私字第××号),登记在张某强名下。张某强于2006年7月6日去世。张某强去世后,该房产未进行遗产分割。张某于××××年××月××日与被告王某在x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济南房产继承、遗嘱继承纠纷案例
被继承人张某于2017年4月27日在xx遗嘱库立有自书遗嘱一份,内容“立遗嘱人:张某,男,1939年10月9日,山东省xx县城区xx大街xx号x号楼4单元xx室。在此明确,订立本遗嘱期间我精神清醒且未受任何胁迫、欺诈,此遗嘱为我本人自愿作出,是自己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为订立本遗嘱,我陈述以下事实:1、婚姻状况:张某强。我与张某强于××××年结婚。张某强于2006年7月6号去世。我与王某于××××年××月××日再婚。2、子女状况:我和张某强育三个孩子。分别是张某2、张某1、张某3。此外,无其他婚生或准婚生子女,无继子女,无养子女。3、父母状况:父亲张某林,母亲张氏现均已去世。4、财产状况:房产坐落xx镇xx家属院房产证填发日期2001年3月30日,房屋所有人张某强房产证鲁齐私字××号。以上财产是属于我与张某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有属于我个人的份额及我可能继承的份额。除上述所列财产之外的属于我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现因年事已高,深恐自己百年之后,家人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特立此遗嘱,内容如下:1、在我去世后,我的个人全部遗产由张某2张某1和张某3三人个人继承。继承份额:张某2继承我的全部遗产的三分之一;张某1继承我的全部遗产的三分之一;张某3继承我的全部遗产的三分之一;如前述继承人先于我去世的,由继承人的子女个人继承。2、上述人员继承的财产是属于其个人财产。本遗嘱是目前我认可的唯一有效的遗嘱。本遗嘱共三页,均为我真实意思表示。我百年以后,子女若有争议,协商不成的,可诉讼解决。本遗嘱的效力以人民法院最终认定为准。立遗嘱人:张某。落款时间为2017年4月27日。”(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济南房产继承、遗嘱继承纠纷案例)被继承人张某于2018年1月28日去世,张某去世后,原被告双方就涉案房产的继承问题产生争议,原告方诉至本院。
法院认为
本案所涉争的位于xx县xx镇xx家属院的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鲁齐私字第××号)虽然登记在张某强名下,应为张某、张某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产权归张某强所有,另二分之一产权归张某所有。张某强死亡后,属于张某强所有的产权份额发生继承,应当由张某与原告张某1、张某4、张某3继承。被继承人张某生前于2017年4月27日立有自书遗嘱,该遗嘱由遗嘱人张某亲笔书写,签名,注明时间,系遗嘱人张某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不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真实、合法、有效的遗嘱,根据遗嘱中的内容遗嘱人张某明确表示本案涉案房产中属于其个人财产的部分全部由原告张某1、张某4、张某3继承,现原告张某1、张某4、张某3要求继承本案涉争房产,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被告王某所辩称的“涉案房产在我丈夫张某与答辩人结婚后两人投资对该房产进行了修建,更换了北屋的门窗和修建了大门等。答辩人要求在处理上述房产继承的同时,合进地补偿答辩人所支出的维修费用。”,诉讼中,被告王某对其所辩称的内容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对其辩称,不予采信。(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济南房产继承、遗嘱继承纠纷诉讼代理)
对被告王某所辩称的“我方现年老体弱,没有劳动能力和缺乏生活来源,根据《继承法》第13条第2款和第19条规定,处理、分割遗产时应给答辩人予以照顾,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院认为,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虽然被告王某年老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每月领取固定的遗属补助,并且尚有二个成年子女可以对其尽赡养义务,故被告王某的情况不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遗嘱人张某生前立下自书遗嘱处分自己遗产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故对被告王某的辩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济南房产继承专业律师济南房产继承、遗嘱继承纠纷诉讼代理)
对被告王某所辩称的“张某去世时遗留存款5万元,应当进行分割。”,诉讼中,被告王某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对其辩称,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判决如下:
法院裁判结果
由原告张某1、张某4、张某3继承张某强名下的位于xx县xx镇xx家属院的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鲁齐私字第××号)。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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