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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酒驾,保险公司仍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人身伤害进行赔偿——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

发布者:张慧娟律师|时间:2021年10月18日|分类:交通事故 |485人看过


驾驶员酒驾,保险公司仍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人身伤害进行赔偿——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6起交通事故纠纷典型案例之三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鲁09民终752号
裁判日期:2018.04.24
作者: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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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刘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吴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吴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吴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人身损失及财产损失。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应依照法律规定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吴某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879元、护理费720元、车辆损失2000元。中院二审认为,刘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对于吴某的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对于吴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应予以赔偿,对案件予以改判。

       典型意义

       基于受害人生命健康权益维护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即使在驾驶人存在严重过错的情况下,交强险保险人仍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财产损失的赔偿显然没有这样迫切。交强险的保障水平与一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将驾驶人严重过错情况下的交强险赔偿限定在人身损害范围内,较为符合目前我国经济社会的实际状况和需求。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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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吴立坤...

  •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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