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到宿舍洗漱后再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工伤
| 审理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案号: | (2017)沪02行终384号 |
| 裁判日期: | 2017.11.20 |
| 作者: | 北京东合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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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在上海宝力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力通公司) 承包的位于本市青浦区盈浦街道淀山湖大道的“东渡悦来城”项目工地从事打桩工作。
2015年12月18日早上5时30分左右,张某结束夜班工作,至位于工地内部临时搭建的宿舍更衣洗漱,随即搭乘同事驾驶的车辆,于同日5时54分许经本市青浦区漕盈路进北盈路南约10米处时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认定张某对于交通事故不负事故责任。
2016年10月14日,张某某作为张某近亲属向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宝山人保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作出予以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宝力通公司不服,诉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诉称:张某系为包工头提供短期劳务,未与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我公司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非用人单位;张某等劳务人员每天从工地结束劳务后均回宿舍休息或在工地食堂就餐,其也未准备任何交通工具每天往返十几公里,张某从工地回宿舍是下班途中,其从宿舍再搭乘老乡车辆探望张某某则不属于下班途中。宝山人保局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是否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法院认为,房东出具的证明及各方陈述可以证明张某与其妻子儿女共同租住在白鹤村XXX号XXX室,考虑到租住地距离工地相距十几公里,张某于下班后搭乘同事车辆返回租住地符合常理。事发当日,张某于5时30分左右结束工作,于5时54分发生交通事故,结合交通事故发生地点与其工地、住所地的位置及距离,宝山人保局认定张某是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妥。关于宝力通公司诉称张某是在下班后先回到宿舍再外出,因此下班途中仅仅包括其工作的桩基工地至工地内的宿舍的诉称意见,法院认为,张某工作的岗位为打桩工,工作过程中会接触灰尘等,其于工作结束后至宿舍换下工作服并简单洗漱属于合理的收尾工作,此后再返回租住地符合常理,当日张某完成工作下班后是以租住地为目的地,该过程完整连续,并非相互割裂的两个过程,宝力通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张某存在外出走亲访友或者娱乐等事实,因此,宝力通公司的该诉称意见于法无据。故判令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用人单位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实务要点
近年来,各种奇葩的工伤认定案例不断涌现,我们公号也为大家解析过,今天再为大家介绍一个工伤认定的案例。
第一、本案的焦点是员工下班后到宿舍洗漱后再回家,这段路程属不属于工伤认定的下班途中,如果属于,自然属于工伤。法院的第一个认定依据是员工工作的岗位为打桩工,工作过程中会接触灰尘等,其于工作结束后至宿舍换下工作服并简单洗漱属于合理的收尾工作,此后再返回租住地符合常理。第二个认定依据是员工完成工作下班后是以租住地为目的地,该过程完整连续,并非相互割裂的两个过程,单位也无证据证明员工存在外出走亲访友或者娱乐等事实。基于以上两点认定属于工伤。
第二、我们的培训课程里,也常常强调,上班前为了工作所做的必要准备,下班后必要的收尾性工作时间,此时发生意外伤害的,基于与工作的紧密程度,一般会认定为工伤,而本案也恰恰印证了这一点。
第三、劳动用工无小事,尤其是涉及到工伤事件,请用人单位务必重视,严格按照规定为员工缴纳各项保险,包括工伤保险,降低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