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
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
抵 押 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债务人全面履行其与甲方于【 】年【 】月【 】日所签订的编号为【 】的《【 】合同》(下称主合同),保障甲方在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乙方以其所属的财产向甲方提供抵押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署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抵押财产
1.乙方提供的抵押财产是: (以下称“抵押物”)。
2.抵押物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为准。
3.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
第二条 抵押物价值
1.甲乙双方确认抵押物的价值为 。
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甲方依本合同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甲方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2.乙方保证将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采用不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价值产生减损。甲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三条 担保范围
1.乙方抵押担保范围为甲方依据主合同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抵押物所产生的评估、拍卖等费用及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过户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
2.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抵押期间
1.抵押期间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被担保债务被不可撤销地完全清偿时止。
2.甲方给予债务人的任何宽限或甲方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任何条款的修改或变更等情形,若未加重乙方责任的,或虽加重但未实际履行的,无需经乙方同意,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权益将不受该等变更的影响,乙方的担保责任不因此减免。
第五条 抵押权成立与抵押登记
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抵押权即成立,但若甲方要求到相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乙方应当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2.甲方认为有必要保管抵押物权属凭证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将抵押物权属凭证交由甲方保管。
3.抵押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乙方应当自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 】日内与甲方共同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保险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为抵押物投保,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按甲方要求的险种、投保金额,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以甲方为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的抵押物财产保险,保险期限应当不短于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保险金额应当不低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息。保险手续办妥后,保单正本由甲方保管,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甲方权益的条款。
若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乙方应继续按上款约定为抵押物投保,投保期限不短于1年。
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按时支付所有保费,并履行维持保险的有效存续所必需的其他义务。
3.乙方未能投保或续保的,甲方有权自行投保、续保,代为缴付保费或采取其他保险维持措施。乙方应提供必要协助,并承担甲方因此支出的保险费和相关费用。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或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或经甲方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以继续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第七条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3.乙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4.乙方对抵押物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抵押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同意。除本合同外,乙方没有订立任何协议,以出售、赠与、转让或其他方式处置全部或任何部分抵押物及其中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5.抵押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抵押、诉讼(仲裁)等情况。乙方拥有抵押物的合法的、唯一的及无争议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不受任何除本合同以外的担保权益的制约和影响。
6.抵押物价值发生减少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提供新的等值担保或者恢复抵押物价值。乙方拒绝恢复或不提供担保的,甲方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提前行使抵押权后仍有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因抵押物价值减少获得赔偿或补偿,乙方应以所获赔偿或补偿金向甲方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剩余的部分,仍担保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
7.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通知甲方,乙方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等应当全部提存并优先用于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以继续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8.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或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时,乙方应当以所获得的征收、征用补偿费用全部提存并继续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如甲方要求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的,则乙方提前清偿。如获得补偿的方式为土地置换,乙方应当以所获得的置换土地等其它财产继续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担保,并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担保价值不足的,不足部分应另行足额提供担保。
9.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依法转让主合同项下债权的,乙方仍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八条 乙方的义务
1.抵押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按甲方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2.乙方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抵押物的评估、登记、公证、鉴定、保险、保管、维修及保养等费用。
3.乙方应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应以任何非正常的方式使用抵押物,应定时维修保养以保证抵押物的完好,并按甲方的要求办理保险。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应有任何使抵押物价值减损或可能减损的行为;不应以转让、赠与、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5.乙方应配合甲方对抵押物的使用、保管、保养状况及权属维持情况进行检查。
6.有下列情形时,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同时,按甲方要求更换抵押物或提供担保:
(1)抵押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2)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
(3)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
(4)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5)乙方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更、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申请或被申请宣告破产(或乙方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7.在债务人向甲方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乙方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8.乙方应协助甲方实现抵押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
9.乙方同意: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受债务人或第三方提供的抵押、质押、保证等其他形式担保的,甲方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立即履行担保责任,而无需先行行使其他担保物权或要求债务人和其他保证人先行清偿;在甲方放弃其他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其他担保物权或放弃要求债务人和其他保证人清偿的权利时,乙方仍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第九条 抵押权的实现
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甲方有权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债务人未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
(2)债务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涉及重大诉讼、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或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其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债务人实施出租、出售、转移、转让其资产而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的;
(4)在担保期内,乙方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营、重组、兼并、股份制改造、清算或实行承包、租赁等情形,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的;
(5)乙方未按约定另行提供担保或更换抵押物;
(6)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有关证明和文件或其所做出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乙方隐瞒真实的重要情况,不配合甲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8)因任何原因主合同解除或终止而债务人未履行其义务的;
(9)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约定义务;
(10)严重影响甲方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保证条款
抵押权不成立或未生效或虽生效但未能执行的,乙方应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2)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3)因乙方的其他原因。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约定义务的,甲方除有权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依照本合同约定实现抵押权,还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次,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受损失的,乙方还应继续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补充本合同的,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征得相对方同意后签订书面协议,该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造成相对方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解除合同: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2)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本合同。
(3)一方未及时、全面、正确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经书面催告后【 】日内仍不纠正或未能整改到位的,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其他因素导致合同目的难以实现的。
(5)乙方在合同签订、履行期间有欺诈等行为的。
(6)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3.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发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的解除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其他合同义务。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清理和保密条款的效力。
第十三条 保密
1.本合同一方因本合同的洽谈、缔约以及履行过程中而获得或知悉的相对方任何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信息(包括商业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均视为保密内容,信息接收方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信息接收方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同意,不可将保密内容以任何方式透露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其他事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除外。保密期限为本合同履行完毕后的三年之内。
2.本条款不因合同的未生效、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合同的终止或者部分终止而无效。
第十四条 通知和送达
1.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要求以及往来文件等,均可采用直接送达、特快专递邮寄、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发出。如果是信函,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在信函投递后第三日视为通知已到达相对方;如果是特快专递邮寄、传真等方式送达,则发送成功时视为通知已到达相对方;如果是直接送达,则在相对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收之日视为通知已到达相对方;如果同时使用几种通知方式的,则以其中较快到达接收方者为准。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双方送达地址以本合同签章页载明为准。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双方发生纠纷进入诉讼、仲裁程序时法律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件的送达。一方变更送达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对方,在另一方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根据变更前的地址所做出的送达应视为有效,由此所造成的责任与损失均由变更方承担。
3.因一方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依据程序及时告知相对方、被送达方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文书等无法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文件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传真方式送达的以传真发出之日作为送达之日。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签署本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且导致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时履行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火灾、爆炸、台风、洪水、地震、海啸或战争等。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相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相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不可抗力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信用、资本或资金短缺不应视为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范围。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1.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抵押权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守约方因处理争议而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 附则
1.本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廉政协议》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