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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岁孤女被“限高”之后,未来该何去何从

发布者:张慧娟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748人看过

2020年12月16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下称“金水法院”)发布的一则诚恳《致歉声明》获得了大量公众的赞许。声明显示,该院执行人员对年仅九岁的女童陈蔓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引发网友关注与质疑;法院发现相关舆情后及时纠正了不当行为,从而暂时解除了女童陈蔓面临的限制高消费困境。然而,使陈蔓被限制高消费的根本问题尚未解决;该新闻背后牵涉出的刑事、民事尤其是家事案件更令人深感痛心。陈蔓究竟为何被限制高消费,其遭遇的困境在将来能否化解,怎样的解决方案更为合适?这些问题值得深思。

案情概况

陈蔓本次成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所涉案件是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王某与陈蔓的父亲陈东于2012年5月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王某拟购买陈东名下的涉案房屋,并向陈东支付了房款人民币55万元。没想到,陈东随后在涉案房屋内杀害了自己的妻子与岳母、携款逃亡,王某自案发后管理并出租涉案房屋,但无法将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

相关裁判文书显示,由于涉案房屋为陈东留下的主要财产,而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判决陈东赔偿被害人丧葬费等费用,为保证上述费用的执行,2016年底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郑州中院”)对涉案房屋进行了为期三年的预查封。2017年3月,王某向郑州中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认为,涉案房屋预售合同备案信息显示在被执行人陈东名下,法院有权预查封,王某不是本案权利人,其异议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之后,王某起诉要求判令购房合同有效,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受让人受让涉案房屋时存在过失,不属于善意取得;该房屋转让合同应为无效。2018年,王某再次起诉要求解除《房屋转让协议》、返还55万元的购房款;2019年6月法院判决陈蔓归还涉案房屋的55万元所得。2019年12月,经陈蔓的外公申诉,郑州中院将相关案件发回重审。2020年8月金水法院重审宣判,依然判令陈蔓归还购房款55万元。2020年10月郑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认为应由陈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归还王某支付的55万元购房款。

问题分析

一、法院为何判决返还购房款?

引发这一系列纠纷的刑事案件发生八年后,相关的纷争仍未停止。身陷相关多起诉讼的不仅有买房人王某,还有陈东的家庭成员。对于买房人王某来说,当初支付对价就是为了获得涉案房屋的产权,八年来房屋不断升值,争取到房屋产权是最理想的结果,所以王某首先起诉要求判令购房合同有效。法院查明,该房屋属于陈东与其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而王某在购房时知晓陈东无权单独处置房产的情况,仍然仅与陈东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不具有善意,故难以对房屋主张善意取得。

鉴于获得房屋产权无望,王某退而求其次要求陈蔓返还当初支付给陈东的55万元。买房不成、交易目的无法实现,买方自然应当返还相关款项。如果说涉案的55万元款项属于陈东的债务,那么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上述债务应由继承了陈东遗产的继承人在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进行偿还。

二、是否应由陈蔓返还系争的55万元?

据公开报道显示,陈东的父母皆健在、还有一个哥哥,为何法院判决购房款需由陈蔓归还呢?从继承角度来讲,涉案房屋的产权由陈东和妻子共同共有,在考虑继承时应分为两部分进行。陈东作为被继承人时,其共同共有的1/2产权由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即女儿和其父母)进行继承,因此陈蔓至少获得1/6产权。2019年在法院的见证下,陈东的父母与陈蔓的外公就陈东的遗产纠纷达成协议,约定陈东名下的房产份额全部由陈蔓获得;有关陈东的一切债务纠纷,其父母都不承担。有鉴于此,陈蔓成为陈东房产份额的唯一继承人。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假设陈东的遗产只有涉案房产,而陈蔓现在是房产的唯一继承人,且55万元被认定为陈东的债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不放弃继承的前提下,陈蔓的确需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返还55万元。

三、执行困境是否有解决方案?

如果不考虑房屋因凶案贬值的情况,涉案房产目前市场价达一百余万元,其中陈东的遗产份额对应的价值不止55万元,因此陈蔓以放弃继承的代价来免除债务清偿的责任并非优选。若想彻底解决“被”执行的困境,将房产拍卖后返还55万元似乎是更为可行的解决方案,预计拍卖款在返还55万元之后仍有富余,可为陈蔓保留相应的利益。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我国法院拍卖房产的前提为该房产不是被执行人生活所需的唯一住房。据相关报道,陈蔓还继承了外婆名下的一套房产,且平日与名义上的“养母”共同生活,并未居住在系争房屋内,因此拍卖房产于陈蔓而言存在可操作的可能。

但不能忽略的事实是,陈蔓虽然获得了大部分房屋产权,却并非房屋的唯一产权人,因为陈蔓的外公以及陈蔓外婆的母亲也继承了相应的房产份额。陈东的妻子作为被继承人时,由于其最先遇害,其母亲随后遇害,陈东理论上因为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丧失了对妻子房屋产权的继承权,因此其相关继承的情况为:第一步,涉案房屋产权属于陈东妻子的1/2由女儿陈蔓和陈蔓的外公、外婆继承,假设不考虑特留份等特殊情况,此时三人各获得1/6产权。第二步,陈东的岳母去世后,由于已离异、故其继承的1/6房屋产权由其母亲和陈蔓共同继承,其中陈蔓是代位继承,又获得1/12。综上,陈蔓实际继承了系争房屋的9/12,包括父亲陈东的全部房产份额,以及母亲的大部分房产份额;同时陈蔓的外公和陈蔓外婆的母亲理论上也是房屋的产权人。



目前陈蔓的外公不同意处理上述房产,成为执行难以推进的主要障碍,虽然有关报道显示上述房产也非陈蔓外公的唯一住房。陈蔓的外公认为,王某给陈东的55万元购房款并未交付给陈蔓或其监护人,除20万元由陈东交给哥哥以外,其他部分已被陈东挥霍一空,法院应当先查明55万购房款的去向,才能对如何还款予以判决。涉案房屋主要属于未成年人陈蔓的合法财产,不应随便处置。由此,案件执行再次陷入僵局。

四、陈蔓外公的质疑是否合理?

上文提及的陈蔓外公的抗辩与质疑看似有理,实际并不符合法理与我国的法律规定。陈蔓外公的质疑思路将还款责任局限于陈东与买方王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没有考虑到继承事件导致的后果。即使陈东还在世,由于上述55万元已难以收回,陈东应该用其他个人财产偿还相关债务;陈东去世后,继承了陈东遗产的陈蔓理应偿还相关债务。

陈蔓外公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不愿拍卖房产以偿还55万元,但如果不想让陈蔓还款,只有促使陈蔓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且不说陈蔓的外公不愿陈蔓放弃继承,即使他有意使陈蔓放弃继承,其作为监护人其能否代陈蔓放弃继承?如果可以、放弃继承的行为是否有效?如果不能代为放弃,则未成年人陈蔓自己能否放弃继承?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确认。正如问题三的分析,放弃继承对陈蔓来说弊大于利,因此,拍卖系争房产再进行债务清偿的方案更值得尝试。   
                               
五、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能维护吗?

申请执行生效判决的王某,一定程度上也是被迫卷进这场无妄之灾的“受害者”。他虽知陈东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还轻信陈东的一面之词并交付房款,固然不够审慎,但申请返还购房款是法定的权利,无可厚非。据报道王某未获得房屋产权,却一直在出租房屋收取租金,陈蔓外公希望法院查明租金的金额并抵扣部分应还款项,但由于查证难度大,法院在之前的判决中回避了上述问题的处理。即使租金的金额得以查明,如果不能抵偿55万元购房款,王某申请的执行仍会继续。

当下各地法院都面临着判决执行难的问题,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金水法院出于执行心切做出了不当的限制未成年人高消费的措施。上述措施解除后,目前似乎仍无法快速解决王某遭遇的执行难题。拍卖系争房屋理论上可行,却不被陈蔓的监护人接受,可能引发新一轮的舆论关注与争议,需要慎重考虑;而等陈蔓成年后自己做决定,又耗时较久。所以,王某的权益应当如何予以维护仍有待相关主体的进一步沟通与协商。

六、陈蔓的未来何去何从?

刑事案件发生时陈蔓尚是襁褓中的婴儿,现在已经九周岁,是一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了。在陈蔓成长的过程中,她的外公争取到了她的监护权,又把她送至精心考察过的寄养家庭,使陈蔓得以健康长大。而陈蔓今后的成长,依然需要家庭成员的抚养与经济上的保障。

在家庭方面,陈蔓有望被现在的寄养家庭正式收养。虽然抚养陈蔓的女士已有一个孩子,根据《收养》无法收养陈蔓,但《民法典》施行后,上述障碍会不复存在。《民法典》同时规定,孤儿的监护人可以作为送养人,因此陈蔓的外公可与抚养陈蔓的女士协商办理收养手续;此外鉴于陈蔓已满九周岁,收养还应当征得其同意。即使陈蔓的外公不愿意办理收养手续,且从有关报道来看不愿送养的情况很可能发生,也应当尽早为陈蔓的未来考虑,提前为陈蔓的日后监护进行安排。

在经济方面,陈蔓继承了外婆与父母的遗产、尤其是不动产,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如何妥善维护和使用这些遗产将成为构筑陈蔓经济保障的关键。作为陈蔓的监护人,陈蔓外公目前是照管上述不动产的主力,其中陈蔓继承自外婆的房产主要由陈蔓外公居住,而他也在努力寻找解决本案房产遗留问题的方法。但获得产权只是财产管理的第一步,能否持续使财产保值增值、并根据陈蔓不同阶段的需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更考验着财产管理人的智慧。另外,在未来十年内,陈蔓的外公随着年龄的增长是否能一直保持有管理陈蔓遗产的能力,仍有待时间检验。同样建议就此问题提前筹划,及早准备备选方案。

结语

陈蔓婴儿时期所遭遇的经历无疑是一场悲剧,父母双亡的她未经世事就被赋予了身世上的沉重秘密。外公和抚养她的好心人全力搭建了帮助她暂时免于面对残酷真相的保护伞,为陈蔓的健康成长奠定了基础;但这把伞仅能护她一时,遗留问题总要面对。《民法典》的实施与制度的完善为解决问题带来希望,且陈蔓越长大、越有更多的自主权决定如何处理她的人生难题,相信会使当下的执行僵局出现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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