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琼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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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XX与奚XX、林XX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琼玮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5日|分类:债权债务 |30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6月26日,原告汤XX(出借方、乙方)与被告奚XX(借款方、甲方)、被告林XX(担保方、丙方)签署借款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因生意周转需要向乙方借款100万元,借款时间2017年6月27日,甲方必须于2017年7月26日上午10点前归还乙方,乙方将甲方出具的借条归还甲方,如果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及时还款,每迟付一天,甲方自愿承担借款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付给乙方,借款利息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如甲方违反协议条款形成纠纷,导致乙方诉讼到法院,甲方承担乙方诉讼所支付律师代理费、强制执行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丙方作为担保方承担对甲方的债务连带保证责任,如果甲方不能按时归还乙方借款,丙方必须承担借款人本金包括利息、违约金及乙方行使债权的各种费用。2017年6月27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奚XX转账共计100万元,被告奚XX出具收条及个人还款承诺书,确认收到原告汤XX向其转款100万元并保证按期还清借款。2017年7月26日,原告汤XX(债权人、乙方)与被告欣X盛公司(债务人、甲方)签署汽车质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乙方借款100万元,限于2017年7月26日还清,现甲方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汽车质押给乙方作为担保物,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不能归还借款,乙方可依法对上述质押物任意处置。


在本案中,原告本人持有被告出具的借款协议原件可视为合法的债权人,且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奚XX作为借款人理应按期还款,被告林XX作为担保人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被告方不按约还款引起纠纷,应负纠纷的全部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及违约金,应从2017年7月26日起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实际归还之日止。关于原告要求若被告奚XX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欣X盛公司所有的牌照为苏D×××××的宝马轿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的主张,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系质押权的实现,质押合同以质物的移交占有为生效要件,本案中原告自认车辆目前不在原告处,考虑到车辆亦属于要求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因此该项主张并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在此类民间借贷案件中,完整的转账记录是重要的证据。在我们日常的借款过程中,要尽量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避免仅使用现金交付。即便迫不得已交付现金,也要注意写好收条,并注明交付方式为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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