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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永建律师
冀永建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学士学位。就职于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心理咨询师。执业理念:在法律的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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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永建律师:成功代理“好意同乘”交通事故案,精准适用民法典减责规则,为当事人减损1.4万余元

发布者:冀永建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26日 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如何准确界定“好意同乘”并据此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冀永建律师近期代理的一起案件,成功运用《民法典》关于“好意同乘”的减责规则,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赔偿负担,取得了良好的代理效果。

本案基本事实清晰。2022年1月,被告卢某(化名)驾驶小型轿车搭载朋友韩某(化名)等人前往某景区游玩,途中因操作不当发生单方事故,造成后排乘客韩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卢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韩某住院治疗,其伤情经鉴定不构成伤残,但存在护理期、营养期及二次手术费。韩某遂将卢某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9,401.74元

接受被告卢某的委托后,冀永建律师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他敏锐地捕捉到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点:双方之间的乘车关系属于“好意同乘”。卢某出于朋友情谊,无偿搭载韩某等人出游,其行为属于基于情谊的好意施惠,而非营运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冀永建律师据此提出,卢某虽对事故负全责,但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依法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同时,韩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乘车时未系安全带,对自身损害的扩大亦存在一定过错。在庭审中,冀永建律师结合当地法院的类似判例,向法庭明确提出,应酌情减轻卢某的赔偿责任,由其承担40% 的责任为宜。

法院经审理,充分采纳了冀永建律师关于“好意同乘”性质认定的核心观点。判决认定,卢某无偿搭载韩某的行为确系“好意同乘”,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减轻赔偿责任的情形。同时,法院也指出,卢某作为驾驶人,负有安全驾驶义务,其操作不当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最终,法院在核定原告总损失为50,537.54元的基础上,依据公平原则及“好意同乘”规则,酌情判决由被告卢某承担70% 的赔偿责任,即赔偿35,376.28元(已扣除其先行垫付的3000元)。

本案的判决结果具有显著意义。相较于原告最初主张的近5万元赔偿额,以及法院核定的总损失5万余元,冀永建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和有力的法庭辩论,成功为当事人卢某减轻了约1.4万元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的赔偿比例(70%)虽高于律师主张的40%,但相较于全额赔偿已大幅降低,充分体现了“好意同乘”规则的司法适用价值。此案的成功代理,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也彰显了律师在交通事故纠纷中,善于从法律关系本质出发,灵活运用法律原则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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