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道明律师

  • 执业资质:1350220**********

  • 执业机构: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重新鉴定申请书(面部瘢痕)

发布者:阮道明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3日|分类:债权债务 |1097人看过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

被申请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

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的伤残程度予以重新鉴定。

事实和理由:

因被申请人诉申请人***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重新鉴定。

一、在法院处理诉前调解期间,申请人收到被告起诉材料后短短几天内就安排质证,违法排除了被告合理的质证、答辩期限,存在“证据突袭”嫌疑。法院安排质证的期限和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本案最初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所做出的***临鉴字第***号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该鉴定机构未经双方同意;

(二)鉴定的检材未经质证及质证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

1、申请人(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诉材料后短短几天内就安排质证,这排除了被告合理的质证、答辩期限,存在“证据突袭”嫌疑。法院安排质证的期限和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严重违反法律程序。

2、《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载明,鉴定材料为:“....《鉴定申请书》、《司法鉴定委托书》、《民事起诉状》、《质证笔录》、病史材料”,尤其是“资料摘要中“****医院病史资料摘录:...出院诊断...住院经过...。除了《民事起诉状》,申请人陈兴未收到其他任何材料,在原告提交的证据中,被告(申请人)均未看到《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疾病证明书》、《检查报告单》、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等病史材料,跟无从谈起质证。

以未收到的材料要求被告质证?以未收到、未质证的材料进行鉴定?检材时间存在证据突袭,质证时间严重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鉴定处处存在不公正的情形。

(三)鉴定时机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2条,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瘢痕具有很大的收缩性,瘢痕会随着时间而逐步萎缩退化,恢复。虽然面部瘢痕鉴定一般最少3个月,根据本案情况应以6个月左右为宜,更有助于案件的处理。因为颜面部位的损伤,其创口瘢痕修复必须经过炎症期、增生期、塑形期三个病理演变过程,其形成的瘢痕外观要达到稳定,一般瘢痕需3个月左右,明显瘢痕(宽度5cm以上)需6个月左右,否则在瘢痕不稳定时做出的结论,既不科学也不客观。医疗终结指“伤者机体或器官功能以及恢复至最大可能的程度”,原告担心6个月伤情恢复太好,恢复至最大可能的程度,早早的进行伤残鉴定目的是为了得到不合理的鉴定结论。案件的诉讼是为了“案结事了”,不是为了以不合理的鉴定结果争取不合理的赔偿。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组织编写的《<人体损害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第三章头部损伤,P119页面部瘢痕鉴定“尤其宜迟不宜早”

(四)....

(五)....

(六)检查所见

因为面部并非平坦,测量时可选择多种方式测量尽量达到精确。

1、从鉴定报告图片二看出,右额部瘢痕明显与鉴定报告中测量结果存在较大差异(差异为:...)。

2、从鉴定报告图片三看出,**部瘢痕明显与鉴定报告中测量结果存在较大差异(差异为:...)。

3、从鉴定报告图片三看出,**部长的瘢痕不超过3×5cm,短的不超过1×5cm,并非鉴定报告所述**×**cm。

....

等等,鉴定报告中瘢痕测量大部分瘢痕与实际测量的瘢痕长度、“住院经过”描述的瘢痕存在较多出入,不符实。

另,参照《人体损害致伤程度分级》,九级伤残的描述为:面部条状瘢痕形成,累计长度达500px”,并非鉴定报告所载明的“多处条状及不规则皮肤瘢痕”。这里需要注意鉴定标准中仅指“面部条状瘢痕”,计算“面部条状瘢痕”长度时还需要区分“块状瘢痕”、“片状瘢痕”“细小瘢痕”“不规则皮肤瘢痕”等等,需要区分开来,不能混同计算长度。

综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临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申请人认为,案件的诉讼是为了“案结事了”,不是为了以不合理的鉴定结果争取不合理的赔偿,其评残依法应按照规定来进行。根据规定,被申请人最多构成10级伤残,不构成9级伤残

因此,现申请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对相关检材进行送达、质证,选择符合规定的检材。向贵院申请通过摇号选取鉴定机构(排除***司法鉴定所),摇号时申请人希望能够在场。在选取鉴定机构后,对被申请人的伤残程度予以重新鉴定,鉴定查体时申请人也要求在场,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法律的公正。

 此致

***区人民法院

                                                 提交人:      

                                                           

拙作,仅供借鉴。所涉案件处理过程中,成功进行了重新鉴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