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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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能够宣告缓刑吗?

发布者:李思东律师|时间:2019年05月30日|分类:刑事辩护 |597人看过

最近几个毒品案件开庭,通过与承办法官及当事人的沟通当中注意到:有部分法官、当事人均认为贩卖毒品罪没有宣告缓刑的可能。对此,可以说在相当程度上表示遗憾。故整理相关贩卖毒品罪及宣告缓刑的条件,作为记。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贩卖毒品罪的罪状,该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分别规定了毒品的数量及量刑、单位犯罪、利用未成年实施毒品相关行为从重处罚问题、多次实施毒品相关行为毒品数量计算问题;《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了毒品的再犯问题。贩卖毒品罪作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项下的一个具体罪名,就该罪名《刑法》分则并未规定不能宣告缓刑。

再看《刑法》总则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应当宣告缓刑的条件、宣告缓刑的限制条件、宣告缓刑与附加刑的关系、缓刑考验期的确定、禁止宣告缓刑的对象(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宣告缓刑应遵守的规定、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因此,《刑法》总则关于缓刑部分并没有针对任何一个特定的罪名进行宣告缓刑的限制或者禁止,只是从量刑情节考虑了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能宣告缓刑。

根据2008大连会议纪要,在第八部分毒品再犯问题中第一款、第二款均可以从文义解释中得出结论:毒品犯罪并非不能宣告缓刑;同时根据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在第二部分(五)缓刑、财产刑适用及减刑、假释问题中第一款规定对于毒品犯罪应当从严掌握缓刑适用条件。对于毒品再犯,一般不得适用缓刑。结合该会议纪要第一部分确认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体现区别对待等精神。该两份会议纪要作为审理毒品案件最具实践意义的文件均未明确否认贩卖毒品罪不能宣告缓刑(再则,即使前述文件作出不能宣告缓刑的说辞也违反上位法,属当然无效)

据此联系到承办的案件,简要案情为:夫妻贩毒(夫系累犯、毒品再犯),妻为从犯,已被公诉机关认定,之前在侦查、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均被采取取保候审,但及至审判阶段,承办法官依其决定予以逮捕。辩护人多次与其沟通,但被其明确告知:贩卖毒品案件没有取保的,也不会有缓刑可能性。这对夫妻家庭情况为:经济极为困难,家中还有一两周岁的未成年女儿,年近80周岁的老母亲需要赡养,在妻子被逮捕之前前述均由其照看,每念及此,也只有同情。

或许是他嫉恶如仇,心中朴素的正义感无比强烈,又或许系内心的某种执念吧。但辩护人对此观点无法苟同,期待宣判时的意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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