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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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可期待利益损失的主张问题

发布者:李思东律师|时间:2019年03月21日|分类:私人律师 |877人看过


实习已有三月有余,曾在无讼上拜读了不少法律大咖的文章。但仔细想来,却未有对关于可期待利益损失主张的相关文章,又或许是由于我没有认真查看之前的吧。结合最近仲裁的一则纠纷,写下本文,谨为抛砖引玉,热切期盼各位同仁予以批评斧正。

概念定义:

    可期待利益损失是保护在合同订立、履行等过程中的诚实信用行为。具体指在合同签订之后,一方违约应当支付给守约方不超过合同签订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期待利益的特点:

 作为一种合同利益的构成要素之一,相比较于信赖利益或其他利益而言,期待利益具有自己明显的特点。

(1)未来性。可期待利益是一种基于现行签订的合同而得出的将来的合理预期利益,不同于既得利益。这未来的某一时间指的是合同履行期限: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或合同履行条件成就之前,期待利益实现仅是一种可能性。只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圆满、完全履行完毕后其才能实现。

(2)现实性。“期待利益是一种由合同保障的现实的利益”。只要合同如期履行,期待利益就会被当事人所得到,即只有当事人履行了合同,才能将可能得到的利益转化为既得利益。即合同是否履行完毕是期待利益能否实现的前提条件。

   3)不确定性。可期待利益将来能否实现,转化为既得利益,这是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的。一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情势;其二,依赖于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以及附随义务。

期待利益的构成要件:

  可期待利益作为一种违约责任,除必须具备一般的违约责任要件之外(即违约行为、损害结果、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方无免责事由),尚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成立:

   (1)合同合法有效。

    合同合法有效是指合同是正常订立并已生效的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因为只有在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合同双方进入到一种特别的契约约束关系,才可以期待可能得到的合法利益。如果合同不合法或未生效,或成立后因有无效情形而追溯至自始无效,那么合同就不被法律所保护,或不具有被完全适当履行的可能性,不可能有主张可期待利益的前提。即使当事人期待这种利益,法律也是不予保护的此时,赔偿的目的只是使受损方回复至签订合同前的“原有状态”,而不是合同履行后的“应有状态”。在现实中,大量合同期待利益纠纷案件中的争议焦点就是在于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据此可见,合同有效成立的重要性。

(2)必须有违约行为存在。

  违约行为是否存在。是守约方利益是否遭受损害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违约行为,那就没有损害发生或者违约的损害非合同相对人所能预见,也就无所谓的期待利益的损失。因此,必须有违约行为存在。但我们必须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添加两种限制条件:一是必须发生在合同合同履行阶段;二是非法定免责事由或因守约方原因而产生的违约行为。

(3)可期待利益损失赔偿的范围必须是违约方所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的,且必须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相当。

  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期待利益的损失,必须是违约方所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利益损失,且要求赔偿的范围应与违约造成的损失相当,这体现了利益均衡理论。均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风险,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相当重要。同时对违约方的过错行为进行一种必要的惩罚也是应当的,因为违约方的行为对商业道德、交易安全、乃至经济秩序造成破坏。给予一定的惩罚,以利于促使当事人认真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

法律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损害赔偿的范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约金)。

案例简介:

   甲公司与西部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10日签订一份《土地双挂钩项目招商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负责在一定期限内组织项目运作资金以准备开工建设;而国土局则负责土地前期的平整、拆迁、勘察等准备性工作,且双方明确约定了项目工程的概算总投资(1.9135亿元)和甲公司的投资年回报率17.9%、以及违约金为概算总投资的1%,工期为三年。按照合同,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证金2000万元。后由于项目长期不能施工,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申请退回了1000万元。但直至今日甲公司依旧未能进场开工建设继而提出解除合同,双方因此引发仲裁。

我们代理的甲公司向仲裁庭提出的申请中最具争议的是:在合同已解除的情形下赔偿甲公司可期待利益损失1712.58万元,下面本人主要从这一方面进行叙述。

 相关政策文件简介

    在开始之前,有必要就当时出台的政策作一简介,在2014年9月21日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财政部于2014年10月23日发布《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四川省政府于2015年1月9日出台《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这三份规范性文件,国土局应当将诉争招商项目合同将来的偿债资金划归为“符合国家规定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形成,需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由县政府统筹本区域内的政府债务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预算管理和填报工作;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计划管理、项目审批和风险控制工作;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对金融机构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的融资行为实施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实施政府性债务的审计工作;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债务管理工作。但国土局方面并没有按照上述方式履行职责纳入政府债务管理。导致诉争招商项目合同若按照之前的方式履行存在重大的资金风险。

关于可期待利益损失

    本件是在合同已经约定违约金的前提下,但由于违约金约定过少,而提起的可期待利益损失主张。结合之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阅的关于可期待利益损失主张的案例中,真正得到支持的很少,而且获得支持当中确定的数额也很少。所以我们主张的数额也仅是正常数额的四分之一(1.9135亿×2年×17.9%×?=1712.58万元),一则减少仲裁费用;二则也为减轻仲裁庭的压力。

    根据契约必须严守这一不成文的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帝王条款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我们认为可期待利益损失这一主张既然是法律明定的,那么作为不管是法官也好,还是仲裁委亦或是所有法律人也好,都应当予以尊重。毕竟“法律应当被信仰,否则将一文不值”!本例中,国土局的严重违约导致上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唯有解除,再请求期待利益损失最符合守约方的合同利益。

我们不能因为现阶段的作法对此还相当保守,就否认这一条款(《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适用效力。不管是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诚信政府的构建,或者对失信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这一作法,都应当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必须适当履行开始,从这一细节,再谈法治!

 

                        四川融众律师事务所 李思东

                        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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