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相关问题研究(9)
作者:李玮星律师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问题一:公司股东的股权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余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
结论:其余股东应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之日起20日内行使优先权。否则,将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建议:出现公司某股东的股权被执行时,其他股东收到通知时应当记录一下当日的时间,决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在20日之内回复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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