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注: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前言
商事活动中,有这么一种情况:个人独资企业因种种原因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成为该企业新的投资人,但是,新投资人不知道的是,原投资人在企业经营期间,对外有过一笔借款(或其他行为形成的债务),当贷款人起诉企业时,新投资人被判决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哑巴吃黄连”。
因此,本文讨论的问题是: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发生变更,企业债务由谁承担?二、如果原投资人与新投资人协议约定企业债务由原投资人承担,新投资人是否能够以此为理由免除民事责任?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进行了法律法规检索及案例检索,结论如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由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即使新投资人在变更时不知道企业债务的存在,也不能以此免除民事责任;
二、新投资人与原投资人签订的协议仅对内部发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故新投资人也不能以此为由免除民事责任。
个人观点
距离《个人独资企业法》颁布施行的时间已有23年的时间,滞后比较严重,该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但是,该法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发生变更时,债权债务如何处理的问题,未作明确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在处理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他民商事主体产生经济纠纷时,不得不作出“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样的判决。在新投资人确实不知道企业在原投资人经营的间有过债务的情况下,而背上这样的债务,对新投资人着实不公平。希望可以完善一下这方面的规定,同时也建议:在受让个人独资企业时,一定得谨慎再谨慎,别让债务莫名奇妙地缠身呐!
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
李玮星律师
2023年四月四日
下一篇
在外地打工,工头出了欠条,但至今未付,能不能起诉?上一篇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