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如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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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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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小姐卖淫,是犯罪行为

发布者:翁如强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76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俗语有云:“饭饱思淫欲,饥寒起盗心”。有些人未洁身自好,喜欢去嫖娼。而正是因为有市场,所以就有了某些人介绍、容留女青年从事卖淫。该些人认为,我们仅是从中介绍,又不是实际参与卖淫,不应定为犯罪。殊不知,介绍、容留他人卖淫的,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就会被刑罚处罚。笔者结合近期办理的一起介绍卖淫罪案件,向各位简述介绍卖淫的行为。

 

[案情简介]

 

孟某和李某系台州某高档会所的领班,任职期间掌握了些许客户信息,便安排会所女青年向该些客户卖淫。期间,孟某、李某共介绍7人次,涉案嫖资2万余元。公诉机关以介绍卖淫罪向法院起诉。

 

[罪名简述]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介绍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辩护]

 

接受委托后,笔者通过核实在案的口供、证人证言、微信转账记录以及其他在案证据等,认为本案定性为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孟某、李某的辩护应以量刑之辩为突破口。经与检察沟通,对孟某、李某等人行自愿认罪认罚程序,结合当事人退赃等,笔者作罪轻量刑辩护。

 

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量刑的辩护意见,对孟某、李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的刑期。相较于本罪五年刑期而言,亦是减轻许多。

 

[律师观点]

 

国家打击卖淫嫖娼行径,同时对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行为亦是着重打击。其中,对于介绍多人卖淫、有严重性病人卖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等,均会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上。

 

笔者呼吁,各位应洁身自好,卖淫嫖娼系违法行为,一方面对自身的身体安全存在健康隐患,另一方面该些违法记录将跟随终身无法消除。无论是对于个人名声,还是对于个人自身,都是有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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