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88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某,男,19**年*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律师,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区*街**号*花园*号楼*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上诉人陕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民初6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二审提交新证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民初68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03元(王某某预交10867元,某建筑公司预交4236元),退还王某某10867元,退还某建筑公司42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