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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最终上诉人撤诉

发布者: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7日|分类:债权债务 |87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户县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某(曾用名邹某1)。

委托代理人:张律师,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律师,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王某。

上诉人户县某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邹某某,原审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8民初3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户县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户县某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户县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80元,减半收取,由户县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69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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