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户县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某(曾用名邹某1)。
委托代理人:张律师,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律师,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王某。
上诉人户县某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邹某某,原审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8民初3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户县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户县某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户县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80元,减半收取,由户县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69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