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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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被申请人,关于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最终申请人撤诉

发布者: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106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某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工业园**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呼律师,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该公司副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律师,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某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号。

法定代表人: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某重工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陕西某钢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某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某重工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终67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陕西某钢构有限公司2019320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某钢构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某钢构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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