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和林律师

  • 执业资质:1341520**********

  • 执业机构: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李某某、李某某等与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某村彭某某村民组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祁和林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2日|分类:行政诉讼 |36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2018)皖1502民初3507

原告:李某某,女。

原告:李某某,系李某某之女,女。

上述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万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祁和林,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桥村彭岗头村民组,住所地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桥村。

负责人:陈某某,村民组长。

被告: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桥村红卫组。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村委会主任。

原告李某某李某某与被告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桥村彭岗头村民组(以下简称彭岗头村民组)、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双桥村委会)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61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旭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7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岗头村民组、双桥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世娟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桥村彭岗头村民组支付两原告每人土地补偿费27,343.6元,共计54,687.2元;2、依法判令被告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桥村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告李某某因结婚将户口迁至其夫鲍传国处即六安市金安区开发区双桥村彭岗头村民组(现变更为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桥村彭岗头组),原告李某某与鲍传国于19901015日生育一女即原告李某某。两原告均系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桥村彭岗头村民组居民,依法享有本村以及本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201011月因石斛工业园安置小区项目征收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桥村彭岗头组集体土地81.2630亩,土地补偿款总计2,892,962.8元;20114月因修建新北二路项目征收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桥村彭岗头组集体土地3.0508亩,2017228日因需修建古碑路再次征收本组集体土地21.1325亩,土地补偿款总计96.9559万元。后双桥村及彭岗头村民组对被征收的81.2630亩土地补偿款制定了分配方案并进行了三次分配,每次每人分得7,075元,2017年双桥村及彭岗头村民组再次对被征收的21.1325亩土地补偿款制定了分配方案并进行了分配,每人6,118.6元。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分配给两原告,两原告多次找两被告协商,均被拒绝,严重侵害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具状贵院,望判如所请。

两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证据一、原告李某某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两原告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适格;

证据二、两原告的户口簿复印件、新农合医保卡、新农合医保交费单据、开发区双桥村农合参保信息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份,证明两原告的户口在双桥村彭岗头组且在该处有承包土地,两原告一直是被告村民,享有被告村民成员权益;

证据三、20101110日征地补偿协议、201011月石斛工业园安置小区、2011年新北二路项目征地勘测资料、2017228日征地补偿协议(合同编号:【2017001号)证明1、原告所在村民组集体土地被三次征收的事实;2、证明土地补偿总额分别为2,892,962.8元、96.9559万元的事实。

证据四:彭岗头组现有人口表,证明12012年参与土地补偿款分配的村民人数为136.5人,土地补偿方案确定每人分配7,075元土地补偿款,未分配给原告补偿款的事实。22017年参与土地补偿款分配的村民人数为151人,土地补偿方案确定每人分配6,118.6元土地补偿款,未分配给原告的事实。

证据五:六安市金安区望城街道十里铺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两原告在六安市金安区望城街道十里铺村十里铺组没有任何承包土地,也未享受过失地农民的相关待遇。

被告彭岗村民组未作答辩。

被告彭岗村民组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双桥村委会未作答辩。

被告双桥村委会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两原告五组证据,经本院审核认证,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上述五组证据的证据效力及证明力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对证据的分析认定,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

原告李某某原系六安市金安区望城街道十里铺村十里铺组村民,因与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桥村彭岗组(原六安市金安区开发区双桥村彭岗头村民组)村民鲍传国登记结婚,分别于2010618日、712日将其本人及女儿李某某户籍前往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桥村彭岗组,并依法取得彭岗组土地承包承包经营权。后鲍某某李某某离开夫妇因孩子就学需要在六安市金安区购买房屋居住生活至今。

201011月因石斛工业园安置小区项目征收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桥村彭岗头组集体土地81.2630亩,土地补偿款总计2892962.8元;20114月因修建新北二路项目征收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桥村彭岗头组集体土地3.0508亩,2017228日因需修建古碑路再次征收本组集体土地21.1325亩,土地补偿款总计96.9559万元。后被告彭岗头村民组对被征收的81.2630亩土地补偿款制定了分配方案并进行了三次分配,每次每人分得7075元,计21225元;2017年双桥村及彭岗头村民组再次对被征收的21.1325亩土地补偿款制定了分配方案并进行了分配,村民组人均分得6118.6元,上述人均分得土地补偿款合计27343.6元,被告彭岗村民组以两原告在他处居住生活为由拒绝分配,两原告于20186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两原告户籍落户于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桥村彭岗头组,并取得该村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成为该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的各项法定权利。两被告以两原告不在村居住生活为由,拒绝分给两原告土地补偿款,本院对此认为,根据现阶段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涉及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案件以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权为主要价值导向。新形势下农村人口与土地、农业生产脱离,自由流动成为常态,虽原告目前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生活,但作为农民并没有成为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有足以保障其生存发展的稳定收入来源,其主要生活保障仍建立在对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收益权基础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对原告目前生活状况的综合考量,被告彭岗村民组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侵犯了原告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不具有合法性,两原告要求被告彭岗村民组给付应的土地补偿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双桥村委会对于彭岗村民组的分配决议具有法定监管职责,应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桥村彭岗头村民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李某某土地补偿款共计54687.2元。

二、被告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桥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旭东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伟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