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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规则的法律适用与实务要点

发布者:曹超律师|时间:2025年02月23日|分类:工程建筑 |533人看过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中国建筑企业参与境外工程建设日益频繁。因工程所在地法律体系差异及管辖规则复杂性,此类纠纷的管辖争议成为实务焦点。本文结合《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针对境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问题进行系统性梳理,为中企提供法律合规建议。



一、境外工程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一)法律规定的核心逻辑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适用专属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但该规定以“不动产位于我国境内”为前提,不适用于境外不动产。《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专属管辖条款仅约束我国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仲裁除外。

(二)司法实践的统一立场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辖终37号民事裁定书中明确指出:“涉案建设工程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不存在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可能。”多地法院(如广东广州中院、云南普洱中院)亦持相同观点,认为境外工程纠纷不受我国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则约束。

实务建议

  • 对于境外工程,企业应避免依赖“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惯性思维,转而关注合同约定或法定连接点。



二、合同约定的管辖效力优先原则

(一)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及《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规定,涉外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外国法院或我国法院管辖。除非案件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范围,否则协议管辖优先适用

(二)典型案例的裁判规则

北京一中院在(2021)京01民辖终579号民事裁定书中强调:“双方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原审法院管辖,且迪尔联合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该案表明,即使工程位于境外,只要管辖条款合法有效,法院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实务建议

  • 在境外工程项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包括中国法院或外国法院),避免因管辖条款模糊引发争议。

  • 若选择中国法院管辖,需确保约定符合《民诉法解释》第三十条的“可确定管辖法院”要求(如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地、履行地等)。



三、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管辖确定

(一)法定管辖规则的适用顺序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十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若合同未约定管辖或约定不明,可依次从以下连接点确定管辖法院:

  1. 被告住所地:若被告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可由其代表机构住所地法院管辖。

  2. 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即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2021)京民辖终94号民事裁定书支持此观点)。

  3. 其他连接点:包括合同签订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

(二)工程款争议的实务要点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若双方未约定履行地点且争议标的为工程款(给付货币),原告承包人可主张其所在地法院管辖。例如,北京朝阳法院在(2021)京民辖终94号案件中,基于“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原则,认定原告所在地具有管辖权。

实务建议

  • 若工程位于境外且无管辖约定,原告应重点收集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相关的证据(如合同签订地、工程资金接收地等),以主张有利管辖法院。

  • 注意区分“合同履行地”与“工程所在地”的法律含义,避免混淆。



四、结语与风险防范建议

  1. 合同先行原则:在境外工程项目中,应将管辖条款作为合同谈判的核心内容,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诉讼或仲裁)及管辖法院/仲裁机构。

  2. 法律本土化适应:充分调研工程所在国法律体系,避免将国内管辖规则直接套用于境外项目。

  3. 多元化救济路径:若发生管辖争议,可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其他适当联系”原则,灵活主张管辖连接点。

结语:境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涉及复杂的法律适用和实务操作,企业需在项目前期建立系统的法律合规机制,通过合同条款设计、证据链完善及专业法律咨询,有效降低管辖争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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