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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刷单行为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胡锐谨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4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958次举报

网络刷单行为法律问题研究

要:在当下这个电商时代,网购已经成为消费者购物的第一选择。网络购物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商家为了在短时间内积累信 誉、提高销量而采取刷单行为,破坏了网购市场秩序,限制网购业的健康发展。本文主要从网络刷单行为的相关概念入手,探究刷单 行为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规制刷单问题的建议。

 

一、刷单行为概述

网络刷单是指刷单行为人与网购平台的商家通过伪造资金往来和物流记录等虚构交易过程,制造虚假差评或好评和虚假销量,提升店家信誉或者破坏其他 商家信誉的行为。网络刷单行为具有易发性、高效性 和隐蔽性的特点,它依赖于互联网技术和网络平台的, 已经逐渐发展为一条组织严密的灰色产业链。 网络刷单行为有以竞争为目的而雇佣人员对竞争 店铺进行恶意差评诋毁竞争店铺的差评型刷单行为;有 为了提高本店铺信誉吸引消费者的好评型刷单行为;还 有为套取平台交易补贴而虚构交易的消费者个人套现类型刷单行为,商主体刷单融资类型的刷单行为等。交易的虚拟性是电商交易时代的一大特点,消费者线上购物时不能直接体验产品质量,对产品的认知主要来源于商家信用和商品评价,网络刷单进行虚假评价,很容易误导消费者,破坏网购平台及各商家之间 的公平竞争关系,如果不采取措施进行规制,会严重影 响网购业的发展。

二、刷单行为的法律性质

网络刷单行为所涉及的各方是复杂的,主要有第三方网购平台、快递公司、商家、刷客(即刷单行为人)等,本文着重从商家和刷客角度入手来分析网络刷单 的法律性质。

(一)从商家雇佣他人进行刷单的角度

1 .是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真情权,消费者有权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而经营者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网络购物时消费者只能从商品的图片、描述及评价来了解商品,而商家刷单制造虚假好评的行为,使消费者无法对商品正 确认知,会误导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2.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家雇佣刷客对自己的店铺刷单,制造大批虚假数据,误导消费者,涉嫌虚假宣传。而商家通过 “刷单”对竞争对手进行毫无根据的恶评、诋毁,从而给竞争对手造成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属于诋毁商誉的行为。2017 年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增加了有关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

(二)刷客的行为

刷客是近几年新出现的,我国还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其刷单行为是否违法,所以迫切需要完善对刷客的 法律规制。《电子商务法》于 2018年8月31日出台,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若实施执行得力,必将对网络刷单行为形成震慑,对刷客的行为也能形成一定的约束力,但是我们仍应该对刷客的违法性进行明确 的法律规定。

三、法律规制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促进相关法律的实施

当前有关网络刷单的法律并不完善,有关规定散 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网 络交易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针对对象是实体经济,网络刷单仅可 以适用其中某些条款《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网络刷 单行为规定的比较具体,但是其约束力有限。现有的 网络刷单行为相关的法律规范存在着位阶低、效力较 小等问题,约束力有限,我们应当从立法的法律层级角 度入手进行调整,发挥法律权威,提升立法层级,完善法律体系。具体来说我们可以修改或增补现有法律的 内容,扩大其适用范围,将某些笼统的条款进行细化, 明确网购中商品好评、销量等方面强制披露事项,提高 刷单行为的成本以遏制此现象。另外,新《电子商务 法》刚刚出台还未正式施行,我们应致力于促进《电子 商务法》的执行。

(二)完善商家信用评价机制,加强网店征信体系

建设现有信用评价体系下,许多网购平台没有强有力的监管措施和技术,而且商家的信誉来源于消费者评价,造假十分容易。我们应建立采纳多方信息的评价平台,多方考核商家信用,建立网络商家信用黑名单, 提高网购市场准入信用门槛,强化电商平台的监督作用。

(三)完善证据采集和证据审查制度,及时固定证据

由于参与刷单行为的主体非常广泛,过程证据分布分散,而且网络交易具有虚拟性,电子数据也具有隐 秘性,受害者很难自主掌握新式电子证据,所以应该完 善证据采集,由司法机关及时固定违法证据,以防止证据灭失。

(四)借助刑法手段

对于刷客和刷单中介行为,如果经营额度大而且 情节严重的可以考虑非法经营罪。另外,我国刑法虽 然对网络犯罪有一些规定,但是主要是大方面的规定, 因此可以适当的对网络犯罪罪名进行细分。由于刑事 惩罚是最严厉的惩罚方式,所以对于“刷单”行为本身,要在穷尽了民事、行政手段之后,再考虑是否由刑法介入。

网络刷单行为是网络购物乃至整个电子商务业发 展的一个不利因素,当务之急就是制定相应措施规制 网络刷单行为。我们必须从多个角度入手,遏制网络刷单行为。

 

摘自 延边大学法学院   李俐莹 韩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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