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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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浙江民禾(合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合同审查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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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的法律常识

发布者:吴国平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3日|分类:劳动纠纷 |554人看过

1、招聘的权利:明确哪个部门有招聘权利

2、招聘广告

    招聘广告中的法律风险:

   《就业促进法》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履行招聘广告发布的法定手续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

招聘渠道

人才招聘市场

网络招聘

平面媒体

猎头

校园招聘(三方协议、实习协议、见习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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