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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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的选聘和解聘

发布者:梁韵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2日|分类:劳动纠纷 |839人看过

物业的选聘和解聘

      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通常是开发商的关联企业担任。在业主大会成立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未满,业主大会对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享有任意更换权,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呢?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许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往往以合同未到期拒绝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新物业进行交接。然而即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期限未满,业主大会通过一定程序仍然可以重新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此外,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活动的通知》(穗国房字[2010]370号)第七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而业主大会、业委会成立,且业主大会决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物业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可见,业主大会成立后,是有权利重新选聘物业服务公司的。

    业主、业主大会依法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新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10日内与业主、业主大会办理移交手续并及时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原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新聘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街道办、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司法途径要求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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