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我国现行实施的破产法是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因为只有企业破产法,没有个人破产法,破产法体系并不完整,我国也被业界戏称为只有“半部破产法”。
个人破产到底是怎能回事呢?
结合温州平阳法院办结的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我试着来给大家讲讲大概是怎么回事吧。
蔡某欠下214万的巨债,因为自己每个月工资就四千元左右,医疗费用花销巨大,孩子也正就读于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根本不可能偿还巨债。
下判并进入到执行程序后,蔡某顺理成章地成为了老赖,处处受限。
但是当老赖并不能“帮助”蔡某挣钱,相反还“影响”蔡某挣钱,而挣到钱才是硬道理,没钱就没办法偿债……
执行陷入了僵局之中,蔡某实在拿不出这么多钱来,这样耗着也没意思,最终蔡某和众多债权人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蔡某能在一年半时间内一次性还清1.5%,即3.2万,那剩余债务就算豁免了。
但是为了避免蔡某恶意逃债的可能,这里还有个“信用考察期”的规定(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即是信用考察期)
一、考察期内存在限制令,在信用恢复之前,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以及法院限制的其他行为。
二、如果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为什么要搞“个人破产”呢?这是在传统的对债务人“穷追不舍”的执行模式之外,增加一个多方共赢的债务清算模式,也就是说可以选,也可以不选,而且现在许多执行不能的案子中事实上被执行人就是已经破产了,案子的存在不仅有损司法权威,而且也扼制了被执行人的创业创新动力,即存在僵尸案和僵尸人。
呃……其实除了被执行人的信用问题、交易风险的增大问题外,还有个问题需要考虑的,那就是我国有些地区连企业破产都没怎么开展,根本毫无经验可言,专业的审判团队好像也不太够用……
【法律实务】是不是经过公告的案子都必须要转普通程序,用合议庭来审理?
不是的,比如说宣告死亡案件,是特别程序,而特别程序中除了选民资格案件以及重大疑难案件要用合议庭外,其他都是独任即可。
所以宣告死亡案件就不用下转普裁定以及通知陪审员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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