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思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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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专职律师执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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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也可以申请工伤工亡,不需要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发布者:任思尧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07日 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辽 宁 省 沈 阳 市 和 平 区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3)辽 0102 行初 56


原告:赵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思尧,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律师,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郭某,局长。

负责人:刘某,一级调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律师,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沈阳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朱某

原告赵某诉被告沈某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皇姑区人社局)及第三人沈阳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之成司)、第三人朱某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陈锐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人民陪审员费秀云、张全德参加评议,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思尧、陈律师,被告皇姑区人社局的负责人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律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天之成公司、朱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赵某诉称,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皇姑区人社局作出的沈皇人社工中字[2023] 001 号《中止通知书》;2.请求皇姑区人社局恢复对赵某的工伤认定程序;3.请求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皇姑区人社局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 5 14 日,赵某经朱某安排,到沈阳金地金城领峯工程项目从事油漆工工作,工作内容为该楼盘售楼处形象墙围挡施工。售楼处形象墙围挡工程由天之成公司自案外人沈阳某某有限公司处承包,后又转包给朱某实际施工,赵某系朱某施工队成员。2022 5 22日,赵某于工作中摔伤,造成双下肢多发性骨折等伤情。2023 2 9 日,赵某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皇姑区人社局予以受理。2023 2 13 日,皇姑区人社局认为赵某某与天之成公司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告知赵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并向赵某出具沈皇人社工中字2023〕第 001 号《沈某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止通知书》,中止了工伤认定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规定中明确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所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以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而并未将劳动关系的确认作为工伤认定的前置条件,属于《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之外的特殊情形予以处理。综上所述,赵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已符合认定条件,无需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皇姑区人社局中止工伤认定不符合法定中止的情形,适用法律错误,对于皇姑区人社局向赵某出具的中止通知书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皇姑区人社局辩称, 一、职权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皇姑区人社局根据上述规定具有认定工伤的法定职权。二、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赵某2023 2 于 9 日向皇姑区人社局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自述为天之成公司员工,在 2012 5 22 日上午 7 时左右工作期间受伤,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机读卡,敖某某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顾某某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赵某某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病历、仲裁裁决书、民事判决书、报警情况登记表、形象墙围挡工程施工合同、工作地点地图截图及原告委托代理人相关授权委托手续,经查,根据赵某提交仲裁裁决书及民事判决书,赵某未能提供与天之成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未能提供天之成公司存在违法分包的证明材料,故皇姑区人社局作出《中止通知书》,已告知赵某待相关法律文书或其他结论性意见下发后再申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三、赵某的起诉理由不成立。赵某提交的相关材料无法证明天之成公司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况。在赵某既无违法分包的证明材料,又未能提供与天之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的情形下,皇姑区人社局只能作出工伤认定时限中止处理。四、案涉《中止通知书》系程序性行为,不可诉,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五、程序合法。皇姑区人社局于 2023 2 9 日收到赵某递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当日受理,根据对案件情况的调查与了解,鉴于赵某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故皇姑区人社局于 2023 2 13 日作出中止通知书,并告知其相关权利,待法律文书或其他结论性意见下发后,再申请恢复认定程序,并在 2023 2 13 日向赵某送达,赵某委托代理人代为签收。综上,皇姑区作出的中止通知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中止通知书》是否可诉,如果可诉,《中止通知书》是否具有合法性。《中止通知书》属于工伤认定程序中的程序性行政行为,如果该行为不涉及终局性问题,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没有实质影响,属于不成熟的行政为,不具有可诉性,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如果该程序性行政行为具有终局性,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并且无法通过提起针对相关的实体性行政行为的诉讼获得救济的,则属于可诉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可以对行政机关所作的中止决定进行审查以推动行政程序,防止程序性行政行为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于是否可诉。《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 号)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据此,皇姑区人社局在进行工伤认定的过程中有权作出中止决定,但应符合相应情形。本案中,赵某在申请工伤认定的过程中已经明确表示,其工伤认定申请符合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认定工伤的形,其提供的申请材料能够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的事实,不应再通过仲裁及诉讼程序先行确认劳动关系或提起有关诉讼,在此情况下,皇姑区人社局中止工伤认定已经使得赵某的工伤认定程序陷入停滞,对赵某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赵某对此提起行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关于《中止通知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上网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条规定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作出了补充,即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本案中,赵某明确不再就劳动关系另行提起诉讼,明确主张其提供的申请材料能够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违法转包、分包,不应以劳动关系存在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皇姑区人社局以需要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结论为由径行中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皇姑区人社局作出《中止通知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当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规定,判决下:

一、撤销被告沈某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 213日作出的沈皇人社工中字[2023]第 001 号《中止通知书》;

二、责令被告沈某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沈某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任思尧,沈阳大学本科毕业,文学学士学位,四级律师。以谨慎、注重细节为执业原则,始终保持学习和研究的态度,跟踪法律的最新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86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