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简介
滕州王永强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一起危险驾驶(醉驾)刑事案件。当事人酒后驾车被执勤民警查获,血液乙醇检测结果达到醉驾刑事立案标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介入辩护,结合当事人自首、认罪认罚、无从重处罚情节等情节提交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观点,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不留犯罪案底。
二、案情回顾
当事人葛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当事人血液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 93.5 毫克,已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当事人后续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件办理期间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侦查终结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家属委托王永强律师担任本案辩护人。当事人对全部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本案未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不存在无证驾驶、高速行驶、载人超载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三、滕州王永强律师辩护思路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完成会见当事人、查阅全部卷宗证据工作,梳理全案从宽量刑情节,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法律意见:
1.当事人血液酒精数值相对较低,案件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不存在各类从重处罚情形,整体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2.当事人主动投案,属于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3.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结合《刑事诉讼法》关于酌定不起诉的相关规定,本案完全符合不起诉适用条件。
4.危险驾驶罪一旦起诉判刑,会留下永久犯罪记录,对个人就业、从业、生活带来诸多负面影响,请求检察机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件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审查全案证据,采纳辩护律师意见。检察机关认为,当事人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危险驾驶罪条文,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加重处罚情节,具有主动投案、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据此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五.王永强律师办案实务总结
1.醉驾类危险驾驶案件,血液酒精含量、有无事故、是否存在从重情节、自首认罪认罚,是能否争取不起诉的核心要素。酒精含量刚过醉驾标准,无事故、无从重情节的案件,不起诉概率相对更高。
2.审查起诉阶段是醉驾案件辩护的黄金时期,律师应当及时阅卷、会见,充分向检察机关阐述从轻理由,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争取在起诉前化解案件,避免留下案底。
3.不要忽视自首情节的辩护价值。醉驾案件中主动投案配合调查,是非常重要的从宽量刑情节,应当重点向办案机关提出。
4.危险驾驶属于刑事犯罪,并非简单行政违法。一旦被法院判处刑罚,犯罪记录会伴随终身,会对本人以及部分亲属政审产生不利影响。涉嫌醉驾应当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
王永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