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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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强律师|醉驾血液酒精 104mg/100ml 危险驾驶案,审查起诉阶段获酌定不起诉

发布者:王永强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8日 17人看过 举报

2026-08-28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简介

滕州王永强律师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代理一起危险驾驶(醉驾)刑事案件。当事人酒后驾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血液乙醇检测达到醉驾刑事立案标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律师介入开展辩护工作,结合当事人主动投案、认罪认罚、无从重处罚情节等事实向检察机关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不会留存犯罪案底。

二、案情回顾

当事人孙某某饮酒之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当事人血液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 104 毫克,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接到公安机关传唤通知后,当事人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办案期间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侦查终结,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家属委托滕州王永强律师担任辩护人。当事人对全部案件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本次醉驾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无人员受伤、财产受损后果,不存在无证驾驶、高速行驶、超载载客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三、王永强律师律师辩护思路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完成会见当事人、完整阅卷工作,梳理全部从宽量刑情节,向办案机关出具书面辩护意见:

1.当事人虽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酒精数值不算高,未发生交通事故,不存在各类从重处罚情节,整体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2.当事人经传唤主动到案,属于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依法具备多项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3.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结合刑事诉讼法关于酌定不起诉的规定,本案完全符合不起诉适用条件。

4.危险驾驶一旦起诉判刑,将会留下终身犯罪记录,会对当事人就业、考证、生活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恳请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件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审查全部卷宗证据,采纳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检察机关认为,当事人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危险驾驶罪条款,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无加重处罚情节,具有主动投案、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据此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五、王永强律师办案实务总结

1.醉驾危险驾驶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是争取不起诉的黄金窗口期。血液酒精含量、有无交通事故、是否存在从重情节、自首、认罪认罚,是检察机关考量不起诉的核心条件。

2.酒精刚超过醉驾标准、无事故、无从重情节,同时具备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的醉驾案件,存在较大概率争取酌定不起诉,避免留下案底。

3.自首情节在醉驾类案件当中辩护价值很高,当事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应当重点向办案机关提出,作为不起诉的重要理由。

4.危险驾驶属于刑事犯罪,并非简单的交通违法。一旦被法院判处刑罚,犯罪记录会伴随终身,对本人及部分亲属政审产生不利影响。涉嫌醉驾应当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把握辩护机会。


王永强律师,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会员,第十六届滕州市政协委员,滕州市人民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毕业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420********5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侵权、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
1370420********51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侵权、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