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简介
滕州王永强律师代理原告处理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生育一名女孩,双方解除同居关系之后,就孩子抚养权、抚养费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产生纠纷。接受委托后,律师通过诉讼调解,帮助当事人成功取得非婚生女的直接抚养权,并且争取到高于原诉讼请求标准的每月抚养费,同时对探望权作出约定,完整化解双方之间的子女抚养争议。
二、案情回顾
原告与被告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二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共同生育一名女孩。后续双方感情破裂结束同居关系,针对未成年女孩由谁直接抚养、抚养费给付标准等核心问题多次沟通,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为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维护女方及孩子合法权益,当事人委托滕州王永强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非婚生女儿由原告直接抚养;2、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1000 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受理后,法院组织开展诉前调解工作。
三、王永强律师代理思路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梳理双方同居、子女出生、孩子日常照料等相关证据,制定诉讼及调解方案:
1.从孩子长期生活照料现状、年龄等角度,论证孩子由母亲直接抚养更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争取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当事人。
2.抚养费不局限于起诉时主张的每月 1000 元,结合被告经济收入情况、当地生活消费水平、孩子实际生活教育开支,在调解谈判中争取更高标准抚养费,最大化保障孩子生活教育所需。
3.合理处理探望权问题,不排斥男方合法探望权利,约定探望时间、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既保障父亲的探视权利,也减少后续双方因探望产生新矛盾。
4.通过调解一次性解决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全部争议,明确双方再无其他纠纷,同时约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调解书具备强制执行效力,若后期不按时付抚养费,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案件处理结果
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予以确认:
1.非婚生女儿由原告直接抚养;
2.被告自调解生效次月起,每月固定日期向孩子支付抚养费 2000 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3.被告依法享有探望权,探望的时间、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4.双方之间再无其他纠纷;
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调解协议签字确认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如果被告逾期不给付抚养费,原告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王永强律师办案实务总结
1.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保护。没有登记结婚,不影响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解除同居关系后,依旧要处理抚养权、抚养费问题。
2.起诉主张抚养费时,不必完全拘泥于最初诉求,调解阶段可以结合对方经济条件争取更高抚养费标准,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
3.调解处理子女抚养纠纷,要一次性把抚养权、抚养费支付时间、截止时间、探望权全部落实在法律文书中。拿到民事调解书,对方拒不支付抚养费,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不用再另行打官司。
4.同居关系分开时,尽量留存孩子出生证明、日常开销票据等证据,发生抚养纠纷时作为重要证据使用。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及时委托律师通过诉讼途径维护孩子合法权益。
王永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