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例简介
滕州王永强律师接受被告委托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手持多笔转账记录,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十余万元借款本息。我方代理被告抗辩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关系,案涉款项实际属于共同投资往来,并非借款。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成立需要同时具备借款合意 + 款项交付两大要件,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除一笔小额借款已经结清之外,其余全部诉讼请求被法院判决驳回,最大限度维护了我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案情回顾
原告主张,原、被告双方存在多笔借款,累计出借金额二十万余元,被告偿还部分款项后尚欠 15 万余元没有归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原告向法庭提交银行取款、转账记录、微信转账截图、录音等证据,用以证明借贷事实。
我方当事人仅认可其中一笔 5000 元属于真实借款,并在庭审结束后主动向原告清偿完毕;对于其余大额款项,被告不予认可,抗辩该部分资金属于双方一起参与投资的往来资金,并非民间借贷借款,不存在借贷合意,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家属委托滕州王永强律师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三、王永强律师代理思路
接受委托之后,代理律师仔细核对全部银行流水、录音、聊天记录等卷宗证据,确立被告方代理观点:
1.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必须同时满足借贷合意和款项实际交付两个法定条件。仅有转账流水,不能直接等同于借款。
2.除 5000 元这笔双方无争议的借款之外,其余大额资金往来,本质属于投资相关款项,不存在借条、借款聊天记录等能够证明借钱的直接证据。原告无法解释为何大额出借却不要求出具借条。
3.在录音证据中,始终只有原告单方表述是借款,被告从未认可借款事实,多次提及投资、一起挣钱、互相帮忙等内容,可以印证双方属于投资合作,而非借贷。
4.部分款项甚至直接转账给到案外人,并没有支付至被告账户,不能认定是被告的借款。
5.对于那笔 5000 元真实借款,我方当事人已经在庭后主动清偿,该笔债务已经全部了结。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其余全部诉讼请求。如果原告认为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应当另行起诉主张。
四、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我方主要代理意见。法院裁判观点:仅有资金交付凭证,被告否认借贷关系时,原告应当进一步举证双方存在借款合意。本案除 5000 元借款已经结清外,原告没有借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其余款项属于借款,录音也仅为原告单方陈述,不足以证实借贷合意。原告举证不能,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大部分由原告自行负担。
五、王永强律师办案实务总结
1.不是有转账记录就一定属于借款。民间借贷成立的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双方有借钱的合意(借条、聊天记录等),二是款项实际交付。只有转账凭证,对方抗辩是投资、赠与、货款等其他法律关系,原告就需要进一步举证,否则会面临败诉风险。
2.借钱给他人,尽量签订借条或者在微信聊天中明确 “借款”“归还时间” 等文字,不要只做转账,避免事后对方不认账。
3.作为被告被起诉民间借贷,不要消极不应诉。仔细区分款项性质是借款、投资还是赠与,积极收集证据,及时委托律师出庭抗辩。
4.如果款项是投资、合伙往来,不能按照民间借贷起诉;当事人可以理清真实法律关系之后,另行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王永强律师